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函〔201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长期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06〕196号)。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同意市人居环境委、财政委对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依程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现决定废止2006年印发的《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