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发〔2009〕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需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七日
扬州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扬州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房管、城管、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职,协同做好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含被拆迁房屋的业主、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下同)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承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建设局(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四)拟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或专项安全拆除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急毗邻建筑的说明;
(六)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七)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属于拆迁工程的,应提供拆迁许可证。
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还应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和断电、断气、断水等相关手续,对拆除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并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应取得经省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现场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拆除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
(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及二层以下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构筑物工程。
积极提倡使用先进的拆除方法,坚决制止使用落后、无安全保障的拆除工艺和方法,杜绝野蛮作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登记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
采用电、气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当做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第十六条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城市和全市农村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