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应当实现数字化管理,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城市绿线数据库,实现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