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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空间协调,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提供项目空间信息查询、空间论证、空间规划协调等支撑服务,负责多规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监督。

  生态环境、水务、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空间性规划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更新,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空间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登记平台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子平台。多规平台与在线平台及子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论证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对拟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专项规划的涉及建设用地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利用多规平台进行空间信息查询、开展空间初步论证,明确项目是否具备落地条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的论证信息及项目审批、投资计划、资金下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归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项目登记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相关支撑材料等。项目单位在项目登记前可以通过多规平台开展空间信息查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求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必要性、意向用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并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项目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步推送多规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收到的项目申报信息,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绵城市等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多规平台收到项目申报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出具“支持”“有条件支持”“不支持”三种空间初步论证结果并推送至项目登记平台。其中,除意向用地范围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核心强制性内容且无法协调解决的情形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原则上应出具“支持”或“有条件支持”意见;出具“有条件支持”论证意见或“不支持”论证意见的应说明详细依据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绵城市等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初步论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意见和项目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在收到项目建议书论证申报后的2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决定。

  经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不成立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明确“不支持”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将理由和依据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项目信息,根据储备项目推进情况和财政资金供给能力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需要开展规划调整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主动开展规划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依申请开展的规划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启动规划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结合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开展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投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建设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研究,进行勘察、方案设计、专项论证等相关工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工作成果文件,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模式研究是指项目单位根据自身的技术和管理力量等因素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采用自行建设、政府统一建设(市属企事业单位代建)、市场化代建等模式进行研究并形成推荐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项目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步推送多规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同步办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接收的申报材料核实空间初步论证提出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对建设方案开展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详细论证,并根据需要通过多规平台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城管、文物、民航以及机场、轨道、燃气、电力、通信、综合管廊、油气管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空间规划调整、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意见,在收到空间详细论证申报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空间论证可行”或“空间论证不可行”意见并推送至项目登记平台。其中,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建设条件,基本满足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要求的,应当出具“空间论证可行”意见;建设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出具“空间论证不可行”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初步论证意见出具“支持”意见且用地范围未进行重大调整的,原则上不得出具“空间论证不可行”意见。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城管、文物、民航以及机场、轨道、燃气、电力、通信、综合管廊、油气管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详细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术论证,并在收到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中,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提出较大调整意见的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登记平台和多规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并共享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推动项目尽早具备建设条件。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落实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空间论证过程中提出“建设方案不可行”或“空间论证不可行”等否定性意见的,应当由否定性意见的提出部门指导项目单位调整意向用地范围、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多个部门空间论证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调或提请分管市领导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和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将具备可行性的建设项目推送至在线平台。

  经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理由和依据告知项目单位,并将其清理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三条  具备可行性的建设项目推送至在线平台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并确认相关事项申报信息。在线平台根据确认后的事项申报信息,同步受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或规划设计要点)申报,并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启动后续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及信息化等类型项目免于空间初步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简化策划生成有关手续。

  对于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者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登记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规划文件、会议纪要及意向用地范围等有关文件资料后获取项目代码;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空间协调服务,需要调整规划的依项目单位申请启动规划调整程序。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深化研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空间详细论证。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文件推送至在线平台。项目单位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并确认相关事项申报信息后,相关部门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启动后续审批程序。

  对于应急工程,相关部门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直接启动后续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对项目经市政府审定之日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且未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的项目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通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自通报后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展滞后原因并提出是否需要再次延期的建议。对于未向市政府报告或者未获得市政府同意继续延期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清理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反馈正式意见并作为后续审批依据。除审批条件发生变化外,行政审批时原则上不得提出不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空间详细论证时限。延长论证时限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拟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专项规划的涉及建设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及参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为非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利用多规平台进行空间信息查询、开展空间初步论证,明确项目是否具备落地条件。

  第三十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登记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对于需要办理核准许可的,应当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办理核准申请前取得空间论证的支持性意见,空间论证程序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空间论证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05-12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9月26日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形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的工作目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司法局牵头修订《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重点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办法》起草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进入审批阶段之前的工作流程,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效。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等相关单位多次协调沟通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项目建设需求、技术经济论证、用地和规划衔接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问题,在与市住房建设局修订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充分衔接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并于2020年5月12日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二、原则及内容

  (一)总体原则

  《办法》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技审分离,技术先行。在办理正式的审批手续或行政许可前先行开展技术论证,逐步消除技术经济论证中的分歧形成共识,为项目决策提供翔实的技术资料支撑。二是简化流程、并联推进。项目需求、技术经济指标论证与空间论证尽量同步开展,在各种论证结果通过系统平台共享的基础上寻找项目落地的最大公约数。三是压实责任、权责对等。本办法明确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的分工和有关要求,确保各个参与主体形成合力加快项目推进。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大致可分为4个部分,其中第1~6条是项目策划生成的总体要求部分,主要包含目的、策划生成定义、适用范围、前期工作要求、部门职责、信息系统关系等内容;第7~20条是项目策划生成的事项及流程部分,主要规定项目策划生成的完整程序、项目建议书和空间初步论证、可行性研究和空间详细论证的有关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第21~28条,是项目策划生成的特殊流程及工作机制部分,主要规定项目策划生成的简易程序、项目协调和退出机制、反馈意见和时限规定等内容;第29~33条,是项目策划生成的补充规定部分,主要规定参照执行和解释条款等。

  主要内容为:

  1.项目策划生成定义及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范围为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不涉及空间论证的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信息化等项目可免于空间论证。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及参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空间论证程序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空间论证程序办理。

  2.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程序。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根据基本建设规律,逐步深化细化建设需求、明确建设条件,形成可操作的建设方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策划生成论证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论证两个阶段。为提高论证效率,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建议书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同步开展,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建议书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决定是否批复项目建议书;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空间详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基本同步开展,先后出具论证意见。此外,为了加快项目的策划生成,对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者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以及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设置了相应的简化论证程序。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入五年规划纲要或者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空间初步论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在项目建议书论证阶段直接开展空间详细论证;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直接启动后续程序。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办法》结合“深圳90”改革成果,将策划生成阶段论证总时长定为50个工作日,其中建议项目建议书(含空间初步设计)论证、可行性研究(含空间详细设计)论证和项目单位确认申报的时限分别为28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

  3.策划生成论证结果及运用。项目建议书阶段重点进行项目建设必要性和空间初步论证等,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进行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工艺技术方案、投融资方案、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及空间详细论证等。为确保项目在建议书批复后具备基本的可行性,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建设必要性不成立或空间初步论证意见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避免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过多的资源投入和浪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考虑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即可进入审批程序,因此,第十八条中将空间详细论证的结论规定为空间论证可行和不可行两种情形,其中对于空间论证可行的项目开展项目可行性综合论证,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方案、投融资模式、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等后推送进入在线平台启动审批程序。

  4.项目前期工作机制。一是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前期策划生成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推动项目尽早具备建设条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空间论证中存在问题进行牵头协调。二是救济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空间论证过程中提出建设方案不可行或空间论证不可行等否定性意见的,应当由否定性意见的提出部门指导项目单位调整意向用地范围、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三是通报及退出机制。针对部分项目单位在争取项目后不积极开展后续工作,项目长期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项目开工转化率偏低的问题,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的通报及退出机制,对于项目前期工作拖延的项目(一般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超过6个月未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或未申请延期的)予以通报,通报后3个月内未按程序报告市政府或者未取得再次延期的项目清理出库,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政策亮点及预期效果

  (一)有利于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在“深圳90”改革基础上向项目建设意向提出的前端延伸,覆盖《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审批流程之外的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本《办法》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文件,是在“深圳90”改革基础上的继续深化和完善,与《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紧密衔接、配套出台,构筑相对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和实施管理制度体系,为实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任务提供坚实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办法》强化“多规合一”在空间规划统筹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空间信息查询、空间协商以及征求意见等支撑功能,加速空间信息流转和信息透明度,提高操作便捷性和前期工作质量。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子平台、“多规合一”平台等系统业务协同,统一和规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空间初步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前期工作流程,避免或减少项目前期反复调整,从总体上压缩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时间。同时,创新性设定项目建议书论证工作时限,控制在28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办法》尊重基本建设规律,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深化的思路,规定列入相关规划的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空间论证,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规定了项目建议书、空间初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空间详细论证的主要内容,加强项目前期技术经济指标和空间论证的针对性。同时,通过建立项目协调救济机制等方式,形成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空间管控的其他相关部门与项目单位的良性互动,实现项目单位、发展改革部门、空间规划管控部门在项目功能需求、技术经济指标研究论证、土地资源和空间规划保障的有效衔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