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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安置房、保障房、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加装电梯。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施工。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反馈迁改方案征求意见。鼓励相关单位不高于成本价收取费用或者给予免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加装电梯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补贴资金计划、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协调加装电梯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加装电梯的方案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市政园林、水利、应急管理、人防、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加装电梯一窗受理制度。

  加装电梯需求大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加装电梯工作站,指导、协助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  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充分协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第七条  既有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加装一部电梯。

  提议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

  加装电梯由多个单元共用的,征求意见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第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上述征求意见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方式、资金分担、长效管理、实施主体、后续管理主体等方面签订书面协议。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交付使用后的电梯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包括以下来源: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比例,自主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一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简称建设者)。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外侧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并监督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者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附件。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应当向所在区的加装电梯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同意书面意见,并附征求意见范围内法定多数同意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公示报告;

  (六)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者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及设备质量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栋结构的安全评估,并符合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形成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业主加装电梯提供政策咨询、现场查勘、初步设计等服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工作,探索社会资本代建租赁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设计、施工单位一体化加装电梯。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施行后竣工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每台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上限和具体标准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由各区承担。市级财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区进行奖补。

  第二十条  对协助、指导加装电梯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助。

  对积极配合加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表扬。

  第二十一条  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分担及补偿指导标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论证办法、加装电梯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办法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加装电梯补贴标准、市对区奖补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加装电梯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6月6日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锡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锡建物业〔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深化全过程管理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全流程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加装电梯施工图论证

  设计单位应当在充分调查加梯楼栋及周边环境的基础上,根据《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试行)》,结合建筑、场地、地质、规划、消防和施工条件等,开展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宜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且不应降低原结构安全性能,涉及结构安全须加固改造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同时根据加固改造复杂程度按《无锡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设计指引(试行)》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加固处理。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图纸应按要求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我市市区范围内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委托无锡市城市更新促进会实施,并受市住建部门监督。设计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将全套图纸报送无锡市城市更新促进会,无锡市城市更新促进会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按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加装电梯施工图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的图纸由无锡市城市更新促进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出具施工图审查说明。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和《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试行)》文件要求进行。同时,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查专家组组长及组员应符合《关于公布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名单的通知》(锡建设〔2023〕 26号)文件要求。

  二、加强加装电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加装电梯建设者应落实加装电梯质安管理主体责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应纳入小型零星工程管理体系,落实加装电梯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于小型零星工程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指出的问题,建设者或其委托的加梯代理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各区住建部门可制定与加装电梯政府补贴挂钩的加梯施工管理制度。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对质量安全等相关问题拒不整改的,可扣除加梯补贴资金,并告知建设者,建设者可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建设者、加梯代理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因实际需要,调整施工方案的,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涉及重大结构调整或增加原建筑物荷载的,应当重新报送审图。

  建设者应当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监管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不得由加梯代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代签。

  加梯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项目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形成竣工资料留存。竣工的电梯井道一层处应安装项目竣工铭牌,铭牌应包含项目名称、加梯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等信息。

  三、强化加梯资金风险防控

  加梯代理单位应在加梯合同中明确除隐蔽管线迁改外的加装电梯全部费用。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银行机构建立加装电梯资金监管制度。建设者要求采用资金监管的,加梯代理单位应开通加梯资金监管账户,建设者将相关资金汇入监管账户,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加装电梯工程款。

  支付进度建议按照合同签订支付至5%,取得开工备案支付至20%,基坑完成支付至30%,井道完成支付至50%,电梯到货支付至70%,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至95%,电梯安装工程质保期满或加梯竣工满一年支付至100%。建设者可根据实际与加梯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简化付款节点设置,但不建议超出上述进度进行支付。

  鼓励相关银行机构开发加梯单位信用贷等金融产品,减轻符合条件加梯单位的资金压力。

  四、落实加装电梯长效管理

  加装电梯建设者应当在加梯申报前明确电梯长效管理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包括电梯长效管理模式、电梯使用单位(即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的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参与使用电梯业主的长效管理经费分担比例。

  电梯使用单位应由具备相关能力的企业担任,鼓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加装电梯后的长效管理服务。

  加装电梯单元的房屋发生二手房交易时,受让人继续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需调整原书面协议,应当由参与签订协议的业主共同商议决定。

  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开发加装电梯综合保险产品,为加装电梯楼道提供类似车险的保险服务,发挥保险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五、建立参建单位信息公示制度

  对以下加梯参建单位,以“自愿申报、信息公示、动态管理”为原则,建立加梯参建单位信息公示制度。

  1.加装电梯代理企业。

  2.设计企业,需持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3.施工企业,需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监理企业,需持有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5.电梯生产企业,需持有特种设备(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

  6.电梯安装企业,需持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

  7.电梯维保企业,需持有特种设备(电梯)维保许可证。

  8.银行机构。

  9.保险机构。

  10.检测鉴定机构。

  对自愿申报的加梯代理企业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类:企业名称,注册时间,信用代码,法人代表,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正面信息类:自身及合作单位持有资质证书及有效期;已完工加梯项目楼道;优惠服务承诺(包括开通资金监管账户、免费维保年限等);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及其职称信息;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承诺书;已加装电梯楼道的居民满意度情况;其他正面信息。

  3.负面信息类:收取业主资金,6个月内不能开工被业主投诉、举报的情况;无客观理由,取得开工备案后9个月未能竣工的情况;相关优惠服务承诺不兑现的情况;被各级加梯管理单位、属地因加梯过程中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书面通报的相关情况;其他负面信息。

  对自愿申报的其他参建单位,公示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业绩、提供业务等正面信息,不规范行为等负面信息。

  对存在虚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公示基本信息和正面信息,并公示其失信行为。

  参建单位正面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基本信息根据申报单位需要即时更新;负面信息经各区住建局确认后即时更新,公示期自负面行为影响消除后一年。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加梯参建单位信息公示申报表(代理单位)

  2.加梯参建单位信息公示申报表(其他单位)

  附件下载:加梯参建单位信息公示申报表(附件1、2).xlsx[下载][预览]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4日
http://www.wuxi.gov.cn/doc/2025/06/24/4607335.shtml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25 有效范围: 江苏 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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