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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府规〔201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台风、暴雨(雪)、高温、寒潮、低温冻害、大雾、雷电、冰雹、大风(龙卷风)、连阴雨、霾、道路结冰、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和图标标识。

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图标标识的标准和灾害性天气防御指南,按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防灾减灾目标考核,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由财政、发改、经信、应急管理、公安、安监、民政、气象、国土资源、水利、水文、交通运输、农林、教育、卫生、旅游、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电子信息共享系统和气象信息员队伍,为气象信息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并将所需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播发,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在15分钟内,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其他节目等方式开始播发。

第十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信的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第十一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新闻媒体在传播预警信息时,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转载其他新闻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能够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委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村委会、学校、医院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传播方式,及时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在收到不同种类、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对本区域、本领域的可能影响,及时向职能管辖单位及下属单位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