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7号
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业主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6日
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保障景观照明效果,建设美丽广州,根据《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中心城区电费补贴的执行,指导各区照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的电费补贴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电费资金安排。各区照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电费补贴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辖区电费补贴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地区包括珠江前航道两岸、新城市中轴线两侧一线地块、本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未列入市(区)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作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四条 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申请电费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二)安装有独立电表,可精确计量景观照明用电电量;
(三)已纳入本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运行。
第六条 电费补贴采用按照一定比例补贴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的操作方式。政府承担补贴比例部分的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所补贴用电量的电费在市财政安排的景观照明工程电费中统筹解决;其余部分用电量的电费由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
补贴部分用电量的电费单价按省发改部门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标准计量。
第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用电量补贴额=景观照明设施总用电量(规定亮灯时段)×用电量补贴比例。
计量时段按照《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中要求的亮灯时段计量。
第八条 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按照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的性质确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以下标准实施用电量补贴:
(一)居民住宅楼景观照明:100%;
(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50%;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上述(一)、(二)项中,属于经营性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如建(构)筑物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按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专有部分占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上述(一)、(二)、(三)、(四)项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确定。
第九条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结果与用电量补贴比例相关,并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并进行评价评分;
(二)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用电量补贴比例的设定:
1.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用电量补贴比例=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
2.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下的用电量补贴比例=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年度考核得分/90)。
第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以下程序申请电费补贴:
(一)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材料和现场,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用电量补贴申请的初步意见。
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申请表;
2.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申请表;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的批复意见;
4.景观照明设施竣工图纸和通过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5.景观照明设施独立电表的报装资料;
6.如建(构)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人应提供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申请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的证明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2013年1月1日前未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可不具备本款第3点条件。
(二)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将审核的初步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书。
(四)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对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计算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如果当年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上(含90分),则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为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如果当年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下,则将用电量补贴实际比例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向供电部门申请变更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
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费补贴申请获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的首个年度按照标准补贴比例进行补贴。
(五)供电部门根据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的申请,在对应景观照明设施各月电表用电量中,按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所申报的补贴比例进行补贴用电量的计算。补贴部分的用电量电费由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每月拨付至供电部门,其他部分的用电量电费由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支付到供电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穗建规字〔2019〕7号附件.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1来源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目的
为规范我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夜间景观照明效果和城市形象,我局于2015年12月9日印发了《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3年以来,参与到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工作的业主单位不多,对推动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用不明显。为简化电费补贴操作流程,积极打造符合广州城市定位的景观照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评估修订。
二、《办法》修订依据
《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我局根据《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16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法〔2016〕425号)第14条等有关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阐释了电费补贴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补贴电量的计算方式、申请流程以及考核流程,规定了我市电费补贴办理的全过程。《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改动如下:
(一)由《暂行办法》改为《办法》,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第十一条)
(二)由根据半年考核系数调整用电补贴比例,调整为根据年度考核得分调整补贴比例。(第九条)
(三)电费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变更为财政部门授权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支付,并明确支付频次为每月。(第十条)
四、修订过程
《办法》于2018年底启动调研评估工作。我局已于2018年10月11日起,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供电局、各区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3条(另收到1个单位反馈无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其余单位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4日至14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征求各景观照明设施业主单位等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于12月28日经我局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2月22日,根据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办)审查意见,我局重新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建设局、广州供电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