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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

深府办〔201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

  为提升我市就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 深府〔2009〕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逐步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

  二、基本原则

  (一)按属地原则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本市失业人员和劳动者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用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在相应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归口支付户籍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用于促进福田、罗湖、盐田、南山辖区内中央和各省驻深单位及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市属失业人员)和现已就业且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市属失业人员就业的专项资金,从市本级财政中列支。年初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费随事转”原则,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预下达各区(新区管委会),年底与各区(新区管委会)据实结算。

  用于促进其他各类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区属失业人员)和现已就业且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区属失业人员就业的专项资金,从其户籍所在区(新区管委会)财政中列支。

  (三)推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一体化。在全面理顺市、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强化身份认证和信息资源共享功能,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三、职能分工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规划、规范指导和协调监督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事务:拟定全市公共就业服务规范;为全市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供资源、技术和服务保障;负责全市就业创业服务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全市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就业创业专项活动。

  (二)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工作,指导辖区内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为失业人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四、工作任务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明确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审核编制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自评和重点检查。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报批和下达,以及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各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实际情况,建立功能齐全、标准统一、手段先进、高效便捷的服务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合理配置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的工作人员,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区(新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制定工作交接方案,保证就业服务工作有效衔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