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经信发〔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生文件目录清单》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4日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控制智能网联汽车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有智能网联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道路测试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及其试点、试行时载人载物运行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网络理政办、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等相关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做好5G网络支撑等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市级的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负责发布市级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负责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收回,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运营数据接入TOCC(交通运行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对职能管理的测试和示范应用公路(区域)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交通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客运等方面的示范应用。
市住建局负责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测试和示范应用道路(区域)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
市网络理政办负责“车城网”数据接入CIM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传输数据标准、接口统一。
市新经济委负责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新经济企业建设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打造示范应用场景。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牵头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
牵头部门委托龙泉驿区政府监管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测试和示范应用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负责为管理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提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必要的后勤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与本市总体工作协同原则推进本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是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相关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测试和示范应用数据的收集、整理、管理,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负责起草相关配套标准规范,负责发布经牵头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申请,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初审,负责帮助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等工作,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同时每季度向牵头单位和龙泉驿区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
第六条 普通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跨区(市)县区域的市级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提出,同时均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市级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抄送管理单位;其他道路(区域)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发布,报备牵头部门,抄送管理单位。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七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道路测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八条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示范应用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为示范应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驾驶人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车辆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条件。
第五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一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市道路测试的标准。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见附件2)和管理单位发布的本市申请道路测试规定报送的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测试车辆在封闭测试场实车检查及测试(已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测试规程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以不再测试)。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测试结果,出具评审报告。管理单位将合格的评审报告提交牵头部门审定。审定结束后,管理单位向道路测试主体通告审定结果。
第十三条 开展道路测试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道路测试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正在本市进行道路测试,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在其他省、市已经进行了相同或类似功能道路测试,如需在我市开展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道路测试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测试。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六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第十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自我声明以及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合格的,管理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联合审定合格的,管理单位通知示范应用主体。
第二十条 开展示范应用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示范应用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及道路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二十一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本细则及牵头部门的其他要求,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七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特别是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要求。
(一)车辆已申领取得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和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方案》或《示范应用方案》备查。
(三)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公共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四)车辆应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标识,同时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七)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八)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管理单位提交阶段性报告,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牵头部门,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车辆的安全状况等,报经牵头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调整方案或暂停。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单位报牵头部门同意后终止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未按规定重新申领或者被撤销;
(三)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五)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管理规范》或本细则的行为或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
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管理单位应当代为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市公安局;未收回的,应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事项书面告知市公安局。
第八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牵头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牵头部门及管理单位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报告)。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发生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及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报管理单位,并经牵头单位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有关定义:
(一)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三)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四)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区域)是指经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公共道路(区域),包括高速道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
(五)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六)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安全要求并装配有智能网联汽车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驾驶人是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配备的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接管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专用作业车(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环卫车、低速自动售卖车等)的示范应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规范,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开展试点。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4日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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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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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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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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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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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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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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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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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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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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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
静止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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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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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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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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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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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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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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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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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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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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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通信※
(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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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也应检测,如第9项中相关内容。
附件2
20XX年 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在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签章)(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7 信息来源:汽车产业处
一、制定背景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三部委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成都市于2020年12月出台了《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启动并开展了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系列工作。2021年7月27日国家三部委印发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文件要求,适应行业发展新需求,推动实现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结合我市发展情况,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2021年8月初,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全国各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进行学习、研究,为起草《实施细则》打下了基础。
(二)组织起草。2021年8月底,启动了我市编制《实施细则》工作,在认真总结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城市的做法,形成了《实施细则》初稿。
(三)征求意见。2021年9月22日起,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同期,征求了省级牵头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商协会及企业和行业专家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最后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结论为低风险。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了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汽车在我市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事项,共九章三十七条,两个附件。
第一章共两条,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定义及本市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共三条,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机制,确定各部门、区(市)县(管委会)及测试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第三章共一条,主要明确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的确定以及申请流程。
第四章共四条,主要明确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定义和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共七条,主要明确对道路测试主体提交测试申请及审核的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
第六章共七条,主要明确对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的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
第七章共三条,主要明确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明确了路段及区域的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及相关安全要求。
第八章共六条,主要界定责任主体,明确有关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机制等。
第九章共四条,明确有关定义及有效期等。
解读机构: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
市经信局:李勇,电话:61888773;
市公安局:黎雨鑫、钟诚,电话:86406863,87850059;
市交通运输局:罗杰,电话:6188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