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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字〔20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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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约谈,是指市政府委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负有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对区县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就消防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提请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安委”)、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消安委组织的约谈,由市消安委办公室承办。

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者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当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贯彻落实省、市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三)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力、消防力量发展严重滞后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五)3个月内发生2起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六)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2年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副主任或者委托市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有关区县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一)6个月内发生2起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善后处置不力,隐瞒不报或者迟报造成影响,或者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火灾事故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省、市政府督办的火灾事故调查,或者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经上级督办或者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五)行政审批把关不严导致遗留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省、市消防安全重点工作部署未落实到位的;

(七)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本行业、系统相关社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副主任或者委托市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

第八条  重大活动或者重大敏感时期,需要调度、督促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落实的,市消安委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可以紧急约谈相关区县政府、管委和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约谈内容:

(一)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情况、相关事项的陈述,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承诺。

(二)重要消防工作任务未完成。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政府购买消防服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发生火灾事故情况。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处置情况,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

(四)未有效治理火灾隐患情况。主要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未及时排除,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消防违法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消防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城乡消防水源设施建设,消防车辆装备投入等情况。

其他被约谈的情形,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通知要求进行准备。

第十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消安委主任或者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市消安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消安委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消安委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三)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征求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在正式约谈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通知书应当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紧急情况时,可在正式约谈24小时前通知被约谈方。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时限等。

第十三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以视情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为区县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的,市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区县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区县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的,市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分管负责人,区县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其有关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邀请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行业部门负责人参加。

涉及相关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景区等)的,相关功能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

不同地区发生同一类型火灾事故,或者存在同一类型问题,可以一并进行约谈。

同一原因已被约谈的,不再重复进行。

第十五条  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消安委办公室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会议纪要、约谈问题清单、背书承诺单,约谈方负责人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

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抄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被约谈方为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内容可以抄告其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约谈单位应当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告市消安委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视情报告市政府。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约谈,不代替、不影响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约谈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