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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

1.第四条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施工监管、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修复(补缺)城市道路上的市政管线附属设施、不按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管线建设手续、不按规定补办市政管线紧急抢修手续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发改委、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2.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3.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发放施工许可。”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施工监管、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修复(补缺)城市道路上的市政管线附属设施、不按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管线建设手续、不按规定补办市政管线紧急抢修手续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发改委、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地下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应积极发展地下公共管廊建设,条件限制时必须先行建设弱电管廊。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不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对危险性较大的地下管线,应积极采取智能化管理模式。在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管材及井盖、框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部门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区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建设部门备案。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管理权限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应当控制在规划批准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查询并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发放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人防等部门管理职责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并严格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和专业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
在原有地下管线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采用非开挖等方式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绘制地下管线轨迹图,标明地下管线的平面走向和埋深。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标注的管线或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资料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应当查明未标注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相关权属单位测定其坐标、高程和走向,并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建设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派专人监护。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与油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须经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项目,在通过规划部门规划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测绘、施工、监理及相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才能允许相关水、电、气和通信等地下管线设施投入运行。
第二十七 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地下管线的维护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制定专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占用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地下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实施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权属、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及时将新建、更新的数据上报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道路挖掘手续前,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或各个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报送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敷设或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相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竣工测量,形成规范、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或各个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及时报送管线信息数据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由市规划、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规划部门和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移交;
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测绘成果报送市规划部门和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理单位可以查阅利用本单位向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道路挖掘手续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和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的信息数据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规划、建设、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地下管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