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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景观和社会效益,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绿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永久性绿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职责明确、科学划定、保护为主、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实施保护,将其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城管、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进行确认: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区域绿地;

(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定期编制全市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区上报的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第十条 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永久性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认时间、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优化绿地植物配置,加强有害生物防治。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和改变其用途,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

(二)损坏绿化设施;

(三)擅自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

(四)取土、取水、排放污水;

(五)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

第十五条 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大修剪:

(一)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所有权人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全面做好我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本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随着我市永久性绿地划定工作的不断推进,随之而来的管理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因此,亟需颁布相应的文件来规范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

(一)对上位法的有效补充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于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施行。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从2014年开始,市人大每年均来我局检查监督《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永久性绿地作为我市《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特色条款,是市人大最为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规定》的颁布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是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落实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年34号)中明确要求,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制度;《市政府关于第二批永久性绿地的批复》(宁政复〔2018〕8号)中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我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同时,《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也明确“对国家重点公园、历史名园等城市重要公园实行永久性保护”,因此,《规定》的颁布也是落实上级部门要求的必要工作。

(三)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市已确认的永久性绿地约120平方公里,主要依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永久性绿地中可以有哪些建设行为,建设行为需要履行哪些程序等,需要颁布更为细化的管理规定。《规定》颁布后将使我市的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更加契合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已由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4、《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2016年4月29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5、《常州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3号)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划定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了工作流程、细化了管理内容,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永久性绿地的定义、适用范围。

本规定第二条明确: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绿地;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本规定第五条明确: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城管、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本规定第六条明确: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3、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本规定第七条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明确了可划为永久性绿地的绿地类型。

本规定第八条明确:永久性绿地主要在现状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进行确认。

5、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确定的工作流程。

本规定第九条明确: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定期编制全市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区上报的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6、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

本规定第十条明确: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

7、明确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职责。

本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永久性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认时间、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优化绿地植物配置,加强有害生物防治;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8、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的禁止行为。

本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永久性绿地内禁止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损坏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取土、取水、排放污水等。

9、明确了涉及永久性绿地的建设程序。

本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

本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移植、大修剪、砍伐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大修剪。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11、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应急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所有权人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

12、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明确了施行时间。

本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