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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5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9〕88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应当到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

  (三)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

  (一)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原公开招标的除外);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三)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四)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

  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应当将变更报告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附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经专家论证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还应当将论证意见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并分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应当将材料退还给建设单位。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材料。若发现有问题需提请各部门联合会审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相关部门在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涉及资金报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款超额的,以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或者规避备案的,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

  第十八条 在实施工程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应当每年抽取部分项目向社会公布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理由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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