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03 盐政办发〔2016〕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市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对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四)我市境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城南分局按规定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行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审批权限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越权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