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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22年6月1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2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节水措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包括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国家、省或者市规定的用水定额。

(二)用水设备、器具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节水标准的产品;水计量器具的配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强制性条文。

(三)建设项目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设备冷却水、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四)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每1万平方米建设用地宜建设有效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

(五)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地下水或公共供水;绿化浇灌鼓励采用河(湖)水、雨水、再生水。

(六)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七)建设项目中设置洗车场的,采用低耗水洗车方式、设备或者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应当开展节水评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公共供水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制订的节水措施方案,可以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鼓励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列入国家名录的落后和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节水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凡设计不符合相关节水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按规定免于审查施工图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对施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节水设施建设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和验收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相关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同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向其正式供水。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水信息系统传输计划用水户数和用水量等数据。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3〕10号)同时废止。




关于《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水务局发布日期: 2022-07-04
新修改的《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2日印发,并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改的背景

市政府在2013年颁布了《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3〕10号),为规范有序开展节水“三同时”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上位法发布和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节水技术更新等因素,需修改《办法》以契合节水“三同时”管理新要求。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分别于2016年、2018年发布,对节水“三同时”管理作出了最新的要求。二是适应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相关部门的职能有所调整,部分建设项目取消审批要求。三是强化闭环管理的需要。因“放管服”改革要求,节水“三同时”管理未纳入行政许可,需通过“前端”介入、强化联动监管,以推动建设项目节水闭环管理。四是节水技术标准更新的需要。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对建设项目节水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需及时对节水要求和指标进行梳理更新。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有十四条。删除了节水评估、表彰奖励等与现行上位法规及文件要求不符的相关内容,调整了法律依据、节水措施要求、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整合了同类型条款,简化了条款语句。

一是更新节水技术和措施。调整部分节水技术指标内容,落实《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及《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相关条款,明确景观用水水源和计量器具配备等要求。

二是优化节水评价。落实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要求,删除原节水评估相关内容。

三是加强前期介入把关。将建设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取水许可进行分类,对涉及取水许可的项目通过节水评价进行前期监管,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通过节水措施方案审查加强前期把关。

四是强化闭环管理。新增供水企业向供水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要求。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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