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隐患,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市燃气条例
》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1日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市燃气条例
》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
第三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和规范本市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活动;
(二)指导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推动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区燃气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辖区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辖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结合网格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调相关单位和居民积极配合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
(二)协助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区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居民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第六条 质监、消防、房屋租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活动进行抽查。
第七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或者参与编制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技术标准,依法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专业培训。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第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入户安全检查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居民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居民用户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积极配合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的,应当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安全检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范围;
(二)安全检查时间安排;
(三)检查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计划应当在安全检查前7日在拟检查区域公布,并抄送拟检查区域所在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瓶装燃气企业也可以在用户预约送气时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采纳团体标准的应当予以声明。
第十四条 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安全检查技能,并不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从事安检人员专业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市教育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燃气类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对安检人员培训信息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安检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行为文明礼貌、作业标准规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因无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而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向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检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形的,安检人员或者居民用户应当立即关闭气源阀门:
(一)气瓶本体或者阀门等漏气;
(二)管道系统或者附属设施等漏气,或者户内燃气管道末端未有效封堵;
(三)气瓶调压器或者连接软管漏气;
(四)燃气燃烧器具漏气。
存在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居民用户和安检人员还应当立即报告供气企业进行紧急处置。
存在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居民用户还应当及时更换调压器或者连接软管。
存在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居民用户还应当及时更换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委托燃气燃烧器具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形的,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具体安全隐患及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居民用户应当停止用气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燃气设施;
(二)气瓶的设置,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或者连接软管的敷设不符合规定;
(三)擅自拆除、改装、暗埋燃气管道及设施,或者燃气管道锈蚀严重;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形的,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安全风险,并协助居民用户即时纠正:
(一)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加热或者倒卧气瓶,连接软管无紧固喉码,或者紧固喉码锈蚀、松动;
(三)用气环境存放易燃物品;
(四)已开通管道燃气,但室内同时存放有燃气钢瓶;
(五)其他违规用气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发现居民用户涉嫌盗用燃气、用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及时跟踪本企业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将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需要向燃气企业申请予以确认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 居民用户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安检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
安全检查记录应当包括安检项目、供气单位、安检人员姓名、岗位证号、安检时间、用户地址、用户签名或者电子取证、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风险告知书送达用户或者留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风险告知书等应当纳入燃气企业用户档案管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20-05-21
一、出台《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保障用户用气安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深圳市燃气条例
》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同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从技术层面进行了规定。
我局曾于2008年制定《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了规定,但一直缺少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办法,这也是本次编制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必要按照上述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涵盖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目前,燃气企业在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对于检查内容及范围、各类隐患的处置方法、检查结果告知方式等,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瓶装燃气企业之间、瓶装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企业之间入户检查操作细则不一致,入户安全检查效果也参差不齐。这一问题即不利于燃气企业有效的落实上位法规定,更不利于保障燃气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进行规范和统一。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市燃气条例
》都作出了规定,要求通知(提醒、告知)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整改),对不及时消除隐患的要采取措施。但是,如何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对用户未及时整改的情形如何处理,上位法未作明确规定。实际上,通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隐患的后续处置,如果隐患得不到消除,就无法实现安全检查的目的,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隐患消除机制,形成从隐患的发现到告知、督促、整改、消除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体系。
二、主要制度设计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是用户的自有财产,户内空间是用户的私有空间,用户依法应当对用户燃气管道设施进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实际上,由于部分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或者安全意识不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者存在不安全的用气行为,从而产生事故隐患。据有关媒体统计,2017年我国燃气事故主要集中在居民用户户内,约占65%,燃气事故种类中瓶装燃气事故约占63%。因此,为减少用户用气事故,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检查范围为居民用户,检查内容覆盖国家、省、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内容,即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对户外燃气管道设施的检查由于不需要入户,相对比较容易实施,由燃气企业自行实施即可。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市区主管部门职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的规定,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监督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活动的职责,同时,市主管部门还应当指导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并推动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区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以及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
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目前,街道办事处整合了综合执法、社区网格管理等多方力量,且依法具有治理辖区隐患的职责,由街道办事处结合网格管理协助区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居民用户消除隐患是可行的。
三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比如,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质监部门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使用者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出租屋的动态管理,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等。
四是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用户燃气管道设施产权归属用户,用户应当对自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实施法律禁止的用气行为,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检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消除措施。
(三)关于检查内容和标准。
如前所述,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已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规程》,下一步将以我市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管道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标准。我市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保证其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符合我市实际。因此,我市居民用户安全检查鼓励使用我市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此基础上,如果检查单位的检查内容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未予明确,则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关于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主体。
一是燃气企业。燃气企业依照国家、省、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对其所供应的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二是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区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检查,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三是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如消防部门、质监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等,上述部门和单位也可以依法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五)关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
《管理办法》将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四大类,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处置方式。
一是漏气隐患。对安全检查发现的漏气隐患,应当按照“先控制、再处置”的原则,首先立即关闭气源阀门,然后根据泄漏位置进行分别处理。对于属于燃气企业供应的气瓶或燃气管道系统和附属设施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燃气企业按照抢修作业程序进行紧急处置。对于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等用户自有设施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用户立即进行更换。对于燃气燃烧器具漏气的情形,应当由用户及时更换或委托燃气燃烧器具单位进行维修。
二是其它隐患。此类隐患的特点是未发生漏气,现场无法立即整改,但其安全风险较大。因此,为保障居民用户的安全,对此类隐患居民用户应当先停止用气,在此前提下及时整改。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具体隐患及消除隐患的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为有效保障用户用气安全,同时提醒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户应当首先停止用气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是违规用气的情形。此类情形的特点是未发生漏气但现场可以立即纠正。对此类情形,安检人员应当协助居民用户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向居民用户发放风险告知书,告知用户不应当实施的违规用气行为,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居民用户的安全意识。
四是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问题。对于涉嫌盗用燃气的情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用气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六)关于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进。
如前所述,用户燃气管道设施产权归属用户,用户对自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及时消除隐患。但是,燃气企业不具有执法权,不能强制用户消除隐患,只能提醒用户消除隐患。如果用户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拒绝消除隐患,安全风险就会持续存在,万一发生事故则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用户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拒绝消除隐患的情形,应当及时上报区主管部门,由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结合社区网格管理督促用户及时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