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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修理电梯有关事项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修理电梯有关事项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6〕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住建局(规建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检分院,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和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电梯使用安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连云港市市区(赣榆区除外)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修理电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发生故障需使用维修资金修理的(分一般修理和重大修理),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维修资金前,应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连云港分院(以下简称市特检分院)申请电梯安全检测评价。

二、安全检测评价意见认为确需修理的,申请人按照评价意见委托电梯修理单位制定修理方案,按相关规定向市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但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需应急处置的,依据电梯安全检测评价意见进行应急处置。

三、电梯修理施工前,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将拟修理电梯基本情况、本单位资质情况和电梯制造单位授权情况一并书面告知市质监局,受理后方可施工。

四、电梯修理过程中,电梯修理单位应将需要拆卸、加工、修配、替换的零部件(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附表修理一栏)交由申请人查验或封存,并向申请人提供施工前、中、后相关照片。

五、属于电梯重大修理的,应当经市特检分院监督检验合格,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属于电梯一般修理的,应当经市特检分院委托检测合格,取得委托检测合格报告。

六、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修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应参加电梯修理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书。电梯相关使用管理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

七、申请人应持市特检分院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市质监局电梯开工告知受理单等资料按相关规定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21日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