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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全文失效​】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全文失效
菏政办发〔20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菏政发 〔2024〕2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2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菏政发〔2025〕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5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进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根据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区政府 (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 《山东省乡镇 (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 (试行)》,具体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等单位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临街一侧,为其临街建 (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 (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 (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道、过街天桥、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单位门前地,即临街建 (构)筑物外立面及临街建 (构)筑物基线至相邻一侧道路红线,没有临街门市的,由临街单位负责;有临街门市的,由临街单位和临街门市共同负责,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八)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服务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九)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路灯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

第九条 责任人履行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区内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烟蒂、粪便、污迹、积水,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无抛洒渣土;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占用绿地或者向树池、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责任区内秩序井然,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摆放杂物、占道设置告示牌、占道宣传促销等现象;车辆在划定位置分类有序停放;

(三)责任区内立面美观,建 (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现象;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招牌、遮阳(雨)棚、卷帘门和封闭阳台等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十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辖区责任人签订。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信息档案,以道路为单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条道路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路 (街巷)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条道路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副路 (街巷)长,明确具体责任人及管理责任,将道路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实行智能化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以道路为单元,鼓励支持临街单位、商户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自治联盟,每周开展联盟内巡查、互查、互评,共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辖区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情况,实行 “绿、黄、红”三色管理制度。责任人主动履行责任区责任,三个月内未被查处的,挂绿牌;达到责任区管理标准,三个月内每个月被查处不超过一次的,挂黄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个月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挂红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巡查管理机制,对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列入红牌管理的责任人,每日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一次;对列入黄牌管理的责任人,每周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二次;对列入绿牌管理的责任人,鼓励其进行自管,发挥标杆示范作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利用公众号、户外电子屏等媒介对优秀履责责任人进行宣传推广,对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成绩显著的责任人给予表扬;对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责任人,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 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市容环境卫生不仅与市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重要测评指标。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特别是2016年启动地方立法之后,第一批制定出台了《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显著提升。但随着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工作深入推进,对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越来越高,仅靠政府部门管理已难以适应新要求,亟需由“政府被动管理”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定出台本《办法》,进一步落实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压实社会各界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责任,共同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十分必要。

二、起草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并参照了其它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不分章节,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责任区概念、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责任区域划分、责任人确定、责任区治理标准、责任书签订和具体工作措施等内容。其中,在工作措施上主要有三点创新:

一是推行信息化、智慧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信息档案,每条道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一名路(街巷)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副路(街巷)长,将道路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系统,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实行智能化管理。同时,鼓励支持临街单位、商户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自治联盟,每周开展联盟内巡查、互查、互评,共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二是推行三色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情况,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制度。责任人主动履行责任区责任,三个月内未被查处的,挂绿牌;达到责任区管理标准,三个月内每个月被查处不超过一次的挂黄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个月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挂红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管理机制,对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列入红牌管理的责任人,每日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一次;对列入黄牌管理的责任人,每周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二次;对列入绿牌管理的责任人,鼓励其进行自管,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三是与文明单位创建关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审查过程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镇街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召开审查修改座谈会,吸纳合理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

建议《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名义印发。

以上汇报,请各位领导审议。


政策简明问答

1.什么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2.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的意义?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是《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的一项基本城市管理制度。它脱胎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在各地实行的“门前三包”(“门前三包”,是指沿街单位和门店包保门前环境干净、容貌整洁和秩序良好),是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市民素养和法治意识整体达到较高层次形势下产生的新的城市管理手段。它是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发展成果由群众共享的制度设计和生动实践。它把“门前三包”这种公共意识、公共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并配套了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借助法律的强制性促使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达到“人人履行市容环境义务、人人享受市容环境成果”的目的。

《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在工作机制上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在制度上更加有保障。它的施行,将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形成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长效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建设更加干净、有序、文明、宜居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为什么要出台《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不仅与市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重要测评指标。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特别是2016年启动地方立法之后,第一批制定出台了《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显著提升。但随着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工作深入推进,对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越来越高,仅靠政府部门管理已难以适应新要求,亟需由“政府被动管理”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定出台本《办法》,进一步落实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压实社会各界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责任,共同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十分必要。

4.为什么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

答:这是由文明单位的定位决定的。严格遵纪守法、内外环境优美、履行社会责任是对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带头落实好《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既是遵纪守法的体现,能够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对外形象,也有助于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01 有效范围: 山东 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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