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33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32号
)相关要求,现将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开展、退出住房租赁业务前或发生开业相关重要信息变更后须向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二、开业信息报送
(一)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在线向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二)报送的开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等。
(三)在线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原件照片。
三、开业信息核验
(一)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进行核验、管理。
(二)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核验住房租赁企业以下开业信息内容:
1. 核查企业是否已被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
2. 开业信息是否规范、完整;
3. 上传的要件是否完整、清晰;
4. 营业执照信息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住房租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号码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6. 填报的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信息是否一致;
7. 核查企业预留的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企业经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住房租赁企业上传的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情况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予以核验通过;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整改的全部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未完成整改前,不予核验通过。
(四)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五)通过开业报告的企业,由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分配企业账号,企业通过预留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机号自动获取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短信,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和密码在平台管理企业下属人员账号权限和更新企业信息。
四、开业信息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完成开业报告后,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信用信息、评价信息等;住房租赁企业在网络信息平台、经营场所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公示企业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和房源发布人的从业资格信息。
五、开业信息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的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有关重要信息变更后,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信息变更并在线提交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
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参照开业信息核验要求,对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的开业信息相关内容进行核验。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核验通过后,完成开业信息变更。
六、开业信息注销
住房租赁企业在确保住房租赁关系全部解除、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清理完毕、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全部撤销后可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注销开业信息。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核查同意后,收回其在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注销开业信息。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1日
(联系人:李瑞娇;联系电话:86279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