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219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6月9日第7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规范农村自建房屋使用行为,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本意见所称农村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公园城市、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农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四条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居民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确定专业人员作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以及定期检查制度、制定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自建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通告房屋属地村民委员会,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涉及拆改承重结构申请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资料及程序等。
第八条 自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协管员进行咨询。施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一)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协管员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行为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农村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责任,并接受协管员的指导。
第十条 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楼梯等主体结构;
(二)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
第十一条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协管员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确需进一步评估的,应当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其自建房屋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协管员应当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协管员应当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出现局部垮塌;
(二)随时有垮塌危险;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关于《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的解读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我局制定发布了《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市城乡统筹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打破二元化管理模式,农村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问题逐步受到重视。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由于农村自建房屋结构简陋,普遍缺乏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至于造成大面积的生命财产危害。1976年唐山地震以后,城市房屋建筑及其它各类工程先后进行了抗震等房屋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无任何监管手段,大多数未进行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抗震防灾能力十分脆弱。为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自建房屋使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轻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且在《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职能。
但
《条例》对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仅能从原则上予以规定,未能涉及具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予以明确,促进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意见》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保证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指导意见》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要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共同协调发展;
2. 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 要确保安全、节约资源;
4. 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我局在2017年实施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讨并结合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修订意见稿,征询了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部门、房屋使用人的意见,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审议通过,现重新发布实施。
二、主要制度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划分的问题
1. 适用范围。《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意见》作为
《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在适用范围上,将农村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的房屋作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对象。
2. 部门职责。《指导意见》依据
《条例》精神,将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分为两级管理指导,具体为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管制度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我市率先提出农村自建房屋协管制度,对自建房屋在实际装修改造阶段及后续使用过程中指定专人进行协助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指定专业人员作为协管员,开展具体的管理工作。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
(三)关于自建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问题
因自建房屋性质是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数量大、分布较散、建造年代,房屋结构性能、施工质量参差不齐,所以从实际管理的角度考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协管员进行咨询。
根据《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对特定情形的新建、改造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遂取消原《指导意见》中第八条规定的施工后备案。
(四)关于自建房屋安全鉴定的问题
因缺乏相应的房屋安全意识和知识,居民可能无法正确判断房屋使用中产生的各种危害及影响,《指导意见》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安全鉴定进行协助和指导,对已存在的危险情况给予建议并督促处理。
(五)关于自建房屋检查评估的问题
当出现紧急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为一级响应部门应立即展开应急排查工作。若危害严重性较大需进一步评估的,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
三、解读机构
成都市房屋安全事务中心 江宇恒 86513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