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农联发〔2018〕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2022年12月22日)规定,在用有效
各区(市)县农林(农发、统筹)局,成都天府新区环保与统筹局、成都高新区统筹局,各区(市)县档案局: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工作,市农委、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档案局
2018年9月11日
成都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清产核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和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是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真实准确原则。
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均应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归档管理的档案及保管期限:
(一)本级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永久;
(二)本级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永久;
(三)本级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的指导意见,永久;
(四)本级关于清产核资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永久;
(五)本级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永久;
(六)本级宣传动员及业务培训方面的工作通知、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10年;
(七)各区(市)县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30年;
(八)各区(市)县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10年;
(九)对区(市)县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的相关材料,永久;
(十)全市清产核资结果汇总上报材料,永久;
(十一)全市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永久;
(十二)其他档案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七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归档管理的档案及保管期限:
(一)本级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永久;
(二)本级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的指导意见,永久;
(三)本级关于清产核资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永久;
(四)本级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永久;
(五)本级宣传动员及业务培训方面的工作通知、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10年;
(六)对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永久;
(七)乡镇(街道)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30年;
(八)乡镇(街道)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10年;
(九)对乡镇(街道)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的相关材料,永久;
(十)本区(市)县清产核资结果汇总上报材料,永久;
(十一)本区(市)县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永久;
(十二)其他档案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归档管理的档案及保管期限:
(一)区(市)县对本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批复,永久;
(二)本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永久;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批复,永久;
(四)本级关于清产核资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永久;
(五)本级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永久;
(六)本级宣传动员及业务培训方面的工作通知、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10年;
(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的相关材料,永久;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30年;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10年;
(十)本乡镇(街道)清产核资结果汇总上报材料,永久;
(十一)本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永久;
(十二)其他档案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归档管理的档案及保管期限:
(一)乡镇(街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永久;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永久;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宣传动员及业务培训方面的工作通知、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10年;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重要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永久;
(五)相关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依据材料,永久;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登记台账,永久;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估价及结果材料,永久;
(八)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争议纠纷调处材料,永久;
(九)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公示及佐证材料,10年;
(十)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及会议决议,永久;
(十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及年度清查和报告制度,永久;
(十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上报材料,永久;
(十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永久;
(十四)其他档案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清产核资档案材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二)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重要会议纪要;
(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台账;
(四)相关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依据材料;
(五)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及结果材料;
(六)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争议纠纷调处材料;
(七)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及年度清查和报告等制度;
(九)其他重要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材料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保存复制件的,必须核对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核准签字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材料应做到真实、有效和规范。
(一)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示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具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二)照片和图片应有文字说明,注明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内容。
(三)非纸质材料应配以相关目录和说明,确保载体的有效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利用工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清产核资档案查询、查阅、复印等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和档案,应纳入成都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确保档案实体与档案目录账实相符、齐备完整。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清产核资档案,违规销毁清产核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清产核资档案,应清点核对后编制档案销毁清册,鉴定并形成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指定2人进行监销,监销人须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清册及鉴定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的,其保管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档案应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成都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