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7年9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涉税信息共享,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和大数据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共享模板及信息传递方式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
大数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交通、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依职责做好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等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协税单位了解和掌握的,与税收、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连锁企业信息,医疗器械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驾培学校考试登记管理信息,旅馆入住登记管理信息,商业性演出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等。
(二)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
(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预售许可、销售网签合同,房产交易信息,房屋租赁登记信息,采矿权许可、转让信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信息,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企业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大宗商品市场交易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信息,企业技术服务合同登记、转让信息,法院拍卖公告信息等。
(四)资金支付结算信息。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外付汇信息,POS机刷卡交易信息,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五)能源耗用信息。包括电力使用信息,燃气使用信息,热力使用信息、用水信息等。
(六)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六条 共享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当包括涉税信息的名称、字段、途径、频次、来源单位等。
第七条 共享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涉税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将其列为本地区数字化政府建设规划,依托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直各协税单位应当通过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传递涉税信息,不得借助其他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递信息。确因网络不通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第十条 涉税信息实行定期传递制度。各协税单位应当按照共享信息目录清单规定的频次于月度(或季度、年度)终了后15日内传递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协税单位、信息使用单位在涉税信息共享、传递、使用、存储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确保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未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及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各信息使用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涉税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致使涉税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财税部门和各协税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协税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协税单位当按照涉税信息目录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和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对在涉税信息共享传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熟悉了解《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从2015年12月开始,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税收保障管理改革,当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临沂市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办发〔2015〕52号)作为配套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各协税单位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式的发展变化,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已失效或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特别是新修订的《
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文件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印发以来全国首个税收保障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税收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提升全省税收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需要制定出台新的《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这对于继续深化税收保障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收入征管漏洞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税务局认真学习研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文件精神,参考了青岛等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原来出台的《
临沂市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办发〔2015〕52号)和我市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相关协税单位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共六章21条,重点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共4条。规定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规定财政、税务、大数据局负责确定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传递方式等,用列举方式规定协税单位的范围。
(二)信息共享部分共3条。规定涉税信息包含六个种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类、建设项目类、产权交易类、资金支付结算类、能源耗用类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规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信息传递部分共3条。规定信息共享和传递主要依托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目前该平台在大数据局。规定各协税单位信息传递时间,于月度(季度、年度)终了15日内报送。
(四)信息安全和保密部分共3条。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使用单位、各协税单位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要求。
(五)监督保障部分共7条。规定建立工作机制要求,协税单位要确定信息联络员,对传递的涉税信息校核、确认,税务部门要建立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机制。规定要健全保障机制,提供必要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规定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的予以处分。
(六)附则部分共1条。规定文件有效期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