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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淮安市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淮安市政府关于淮安市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发〔201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发〔2019〕2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做好优秀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关系到我市运动员队伍的稳定和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为妥善解决优秀运动员后顾之忧,根据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范围

优秀运动员是指参加四年一届江苏省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在籍学生。安置范围内的优秀运动员在市体育运动学校读书期间,每年日常行为规范综合考核等次必须在合格以上,方可享受相应安置政策。

二、安置形式、标准

鼓励运动员自谋职业,凡在江苏省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毕业学生,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谋职业者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2万元。集体球类项目主力运动员安置费参照上述安置标准,其它运动员为安置标准的25%。

三、经费来源

运动员的安置经费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领取办法

安置的优秀运动员在市体育运动学校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身份证、参赛证、获奖证书和市体育运动学校考核证书(五证齐全)一次性领取安置费。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