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字〔2017〕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日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有关行为,推动潍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审查标准。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强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强化价格、商务、工商、法制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2017年7月底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及时规范增量。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市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潍坊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书面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提交政府审定。
2.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书面审查结论书。
4.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书面审查结论书。
5.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6.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7.市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市价格、商务、工商、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三)有序清理存量。市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清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1.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清理,并出具《潍坊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潍坊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3)和《潍坊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4)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以《潍坊市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评估结果清单》(附件2)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三、强化保障
(一)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