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8〕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切实缓解贷款难等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6〕74号)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给予金融机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金损失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补偿范围是东方市区域内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而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造成的损失,适用于农户50万元以上和农业经营主体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农户50万元以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参照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4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情况适时追加补充风险补偿金);

(二)风险补偿账户的利息收益;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申请条件: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东方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和农业经营等;

(四)借款人因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银行履行过债权人催收义务,且穷尽诉讼、执行等方式无法实现抵押权的;

(六)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符合银行有关坏账损失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损失经审批后,金融机构可获得30%比例的风险补偿,且单个贷款对象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本金。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优惠政策(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和公示:

(一)申报及初审。贷款损失确认后,金融机构应向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办报送审核材料,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办初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向市农业局申报风险补偿金。金融机构对申报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市农业局收到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及拨付。市农业局审核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农业局向有关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含附件1和附件2);

(二)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材料(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记载文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有证据证明该贷款的债务人、担保责任人还有可供执行资产或财产。

(四)申报资料不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继续保持追偿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金继续催收,催收所得本金按风险承担比例将资金返还至金融机构及“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 当金融机构贷款累计不良率超过5%(含5%)时,金融机构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经追偿不良率降到5%以内,重新启动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全市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9-13 有效范围: 海南 东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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