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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8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管控、注重绩效,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通过登记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的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办理。

  各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推行“不见面”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是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的必要条件,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照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论证生成工作,通过多规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正式意见,并负责解释论证意见和相关数据问题。项目在策划生成后,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者审查工作。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下简称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审批的每个阶段内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免于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可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程序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者需要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所需的前期基本研究经费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用地规划许可及可研批复

  第九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并联办理,5个工作日内依次出具办理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对于跨区域的市政线性类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

  交通类线性工程,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

  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若项目涉及土地整备、用地批准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即启动用地报批、项目报建工作。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同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三条  可研编制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项目背景、功能定位、投融资方案、全生命周期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建设工期、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估算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研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出具工程规划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概算批复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完成设计方案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先出具可以满足初步设计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涉及空间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者档案的,项目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查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要取得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上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省事权及保密的审批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依次核发相关证件。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办理,统一出证。

  对于非轨道交通类综合性交通枢纽场站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需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先出具可以满足初步设计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概算定额等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并科学明确建设工期。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研。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除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生态控制线以外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

  项目单位在可研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告知性备案。如涉及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施工许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各区按照零星及小散工程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项目单位在施工报建时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要求。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依规定对设计质量进行把关。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项目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上传至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并对其上传的施工图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上传至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的施工图信息共享,可供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联合测绘、竣工联合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等环节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开工前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并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单位将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承诺书上传至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后,在申报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探索消防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为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市、区财政应当给予足额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在此之前可以开展地质勘探、平整场地、基坑支护、桩基、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或者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对于因国家、省事权以及土地整备和用地报批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须在房建类项目主体开工前或者市政线性类项目实体开工前办理完毕。凡需要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市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项目单位积极协助。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项目单位自主权,招标人全面负责招标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需要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第二十八条  房建类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且完成了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或者桩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基坑支护工程或者土石方工程或者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市政线性类项目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按照审批事项目录要求进行施工许可报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书面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无需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统一成果审核、统一汇交管理、实现成果共享。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政府投资类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关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计取。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程、输油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输气管网、综合管廊等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涉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免于办理市政管线迁改设计方案核查。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规范管线迁改设计方案核查程序,公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通过在线平台受理。

  第三十五条  取消核发建设工程噪声作业施工意见书,改由工程监理单位对噪声作业及夜间施工工艺、持续时间合理性进行核定出具意见。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房建类项目完成不动产登记作为在线平台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核发前办理,但是不作为前置条件,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联合竣工验收前完成接入事宜。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市行政服务大厅,规范简化报装程序,公布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各项费用。

  第三十八条  在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区域评价指引,明确区域评价办理指南,区域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水务、海绵城市、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的区域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对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投资项目,无需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给排水、交通运输、人防、燃气、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技术审查内容,结合审查技术要求,分类制定通用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梳理各部门通用性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消除标准规范适用不统一问题。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办事指南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即时转审批部门办理。除以下情形外,审批部门不得拒收、退件:

  (一)申报材料与建设项目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不符的;

  (二)项目情况或者申报材料明显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三)项目单位主动申请要求撤回的;

  (四)伪造申报材料的。

  申报材料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内容深度达不到审批要求,但是能补齐补正的,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要求。审批部门已经组织过同类或者相关技术审查工作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相关材料通过在线平台一并反馈项目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以完善材料后为正式受理时间。

  项目单位收到补齐补正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补正材料的,予以退件处理。做退件处理的,在线平台纳入报件质量统计。

  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的收发及流转、办事信息的推送,按照“一门一网”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全面推行电子签章应用。加载电子签章的电子材料、模型、表单与加载实物签章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面实施审批材料电子归档,包括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材料、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申请表单、各类回执、各类证照信息等内容电子化,实行统一编码、统一管理、统一归档,形成电子档案并留存。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可进行电子档案的查询、下载、打印,并获取有关统计分析数据。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项目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结果原则上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验收和后评价成果运用,不断完善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在线平台,对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限以及项目报建等实行网上监督、实时预警、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对主办部门未履行职责,不按照本规定的流程、时限实施审批的,或者没有提供明确意见,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前期经费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用于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项目概算编制和评审,规划论证、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简称房建类),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体设施、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及其配套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市政类),主要包括公路、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管网、河道综合整治等线性建设项目,以及非轨道交通类综合性交通枢纽场站、立体停车库、市政园林、污泥处置厂、水厂、水质净化厂、排涝泵站、边坡加固及维护、水库管养用房等市政非线性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  市政非线性类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参照房建类办理流程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不动产登记和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的应急工程参照抢险救灾工程办理。

  其他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各区(含新区、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同时废止。

  规划设计要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规定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规定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市政管网接口。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项。

  三、市政线性类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依据项目类型出具。
关于《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16
  一、此次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于2019年8月25日向住建部报备了《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获得住建部批复,2019年9月26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上述相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改革实际,要在清理规范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研究制定科学的审批流程,并对已经出台的两个规章进行修改完善。

  (二)加快推动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快速落地的需要。此次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下,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发挥好有效投资关键作用,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快速落地,为疫后建设工程提速提效,有必要尽快对两个规章进行修订出台。

  (三)深化“深圳90”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需要。我市自2018年上半年启动“深圳90”改革,并于同年7月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了310号令和311号令。前者结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和民生属性,打破审批部门“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路径依赖,要求审批部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建设项目转变;后者要求审批部门改变“以批代管”的行政审批观念和模式,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底线。可以说,“深圳90”改革与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向是基本一致的,特别是在精简审批条件、建立主动立项机制、减少审批事项等方面改革力度更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一年多来,我市陆续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共性问题,同时,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存在进一步精简的空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制度设计进行调整和优化完善。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根据近期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深圳市营商环境评价评估报告》数据来看,我市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仍与北京、上海等兄弟城市存在一些距离。经过分析,营商环境评价通常选取1300平方米左右仓库项目作为考核案例,部分城市在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先后出台了小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将审批时限压缩至16天以内,而“深圳90”改革仅制定了政府投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线性)和社会投资工程三张流程图,在实际考核中的成绩不太理想。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有必要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两个规章的适用范围?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交通(含轨道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其他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各区(含新区、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交通(含轨道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三、两个规章修订后审批时限有什么变化?

  修订前,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为85个工作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的审批总时限为9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为33个工作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的审批总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修订后,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为26个工作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的审批总时限为41个工作日;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的审批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审批时限大幅度缩短主要得益于哪项改革举措?

  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大幅度缩短主要得益于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建立。为确保各方主体形成合力加快项目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策划和建设的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是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项目在策划生成后,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审查工作。实行“技审分离、技术先行”,实现进一步压缩项目审批办理时限。

  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审批时限的缩短主要得益于优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的举措。出具建设工程方案核查意见和建设工规证核发合并办理,可以不再单独办理建设工程方案核查。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取得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上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

  五、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阶段主要解决什么问题,策划生成是否有时限要求?

  主要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过程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需求与土地资源和空间规划保障的衔接问题,在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进行空间论证基础上,统一和规范对空间的规划管制,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的有效支撑。

  结合“深圳90”改革成果,以总体论证审批时限不超过90 个工作日为目标,将策划生成阶段论证总时长定为50 个工作日,其中建议项目建议书(含空间初步设计)论证、可行性研究(含空间详细设计)论证和项目单位确认申报的时限分别为28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和2 个工作日:一是考虑到项目建议书阶段是项目成立的起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为项目启动。项目建议书论证需要反复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建议该阶段办理时限为28 个工作日;二是对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时限设定20 个工作日,与“深圳90”时限要求基本一致;三是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项目单位在2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启动审批程序;四是参照沈阳市的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复杂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空间详细论证适当延长时限,最多延长2 次,每次延长时限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两个规章明确取消施工图审查,关于这项重大改革举措的合法性问题如何考虑,有什么监管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明确指出,“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以及改革试点地区,立足实际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利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制定特区立法,把好的改革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下来。

  关于事中事后的监管,我们将制定《深圳市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提升行业水平,同时实行联合抽查制度,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机制,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依职责对设计质量进行监管,对上传至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合抽查。

  七、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有什么新的改革举措?

  对标对表世行营商环境的要求,小型低风险备案类社会投资工程审批流程作了进一步优化:一是扩大了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的范围。修订《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管理的通知》,将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从宗地内新建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 平方米的仓库或厂房项目扩大至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仓库或厂房项目。根据功能、设计标准、高度、跨度等方面,定义低风险等级范围;二是将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施工许可核发、伐移城市树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是推出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由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建设。

  八、是否还有其他配套制度颁布,确保两个规章的改革措施顺利落地?

  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深圳市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11类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等相关配套文件已在制定中,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同步印发实施。与此同时,我们也将及时调整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功能。各部门根据改革要求及时调整本部门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增加小型低风险工程情形,修改权责清单等。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