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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的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工作,提高政府的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项设立,用于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援,重大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以及对外援助等方面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特大自然灾害,即由暴雨、洪涝、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潮汛、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等)、低温冷冻、地震、病虫害、泥石流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二)重大事故,即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生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对外援助,即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辖区以外的各种灾害给予的援助支出。

第三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筹集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结余;

(四)市政府接受的外援和捐赠资金;

(五)市财政历年救灾预备金结余;

(六)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范使用、快速反应”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杜绝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支付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  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安排的程序。

按照“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程序,急事急办”的要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安排分正常和应急两种程序进行:

(一)正常程序。按市财政局《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暂行办法》(嘉财预〔2003〕27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然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应急程序。根据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指令,由市财政局先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先行拨付,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报告制度,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对救灾资金、救灾物资和突发事件处置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第八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及检察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