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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镇江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镇江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
镇政规发〔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全市防洪和通航安全,保障沿江企业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长江镇江水域严禁一切非法采砂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凡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一经查获,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12〕2号)。

二、在禁止采砂期间,长江镇江水域内所有采砂船舶应当就地停泊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域,镇江市人民政府指定采砂船舶停泊水域为世业洲九龙大沟镇江水行政执法基地、镇江引航道口门外侧长江航道处码头下游50米处以及江心洲潜坝下游处。采砂船舶未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违反规定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12〕2号)。

三、运砂船舶在我市长江河道内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江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将依照本通告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海事部门负责维护长江镇江段水上交通秩序,对在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予以宣传疏导,并通报水利、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运砂船舶严格监管,对应当报废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以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非法采砂破坏航道、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和通航等公共安全以及盗取国有砂石资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状的要求,组织水利、公安、海事、交通、监察、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建立联合管理和执法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砂、涉砂船舶治理和沿江砂场销售非法砂源的清理整顿等工作。

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打击非法采砂的“陆上治理”工作,摸清当地非法采砂人员情况,加强教育,积极引导采砂人员另谋职业。

八、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不力,造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