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2015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8〕13号公布、威政发〔2015〕31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收入分配政策等规定,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体制,并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市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公益金使用部门关于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公益金预算安排的意见;
(三)听取市审计部门关于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研究、审定公益金资助项目;
(五)讨论议定与公益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市民政、残联等公益金使用部门:筛选、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公益金使用部门申报的公益金资助项目,编制公益金支出预算,并向市财政部门提报预算;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公益金项目支出指标使用公益金。
(二)市财政部门:汇总公益金使用部门提交的公益金资助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形成公益金支出预算;下达公益金资助项目支出指标,拨付公益金;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对公益金财政专户进行检查。
(三)市审计部门: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市监察部门:对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公益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六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
(四)按规定应纳入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公益金除国家和省按比例留成外,按照发行权限,全部由市级留成,全市统筹使用。
第八条 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公益金结余原则上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在下年度预算中体现。
第九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公益金的使用应细化到具体的社会公益项目,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要严格贯彻和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
(三)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资助受灾和相对贫困地方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给予适当资助;
(六)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能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能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三章 公益金申报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之前,市级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筛选、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公益金使用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公益金资助项目,形成部门预算后提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使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并提出立项意见。立项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提交工作委员会研究。重大资助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立项意见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合并到政府基金支出预算中,经批准后下达公益金资助项目支出指标,并拨付公益金。
第十五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由公益金使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属于社会福利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的,应当提交:
1.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新建项目的立项文件;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自筹资金来源;
4.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
(二)属于捐赠社会福利设备器材的,应当提交:
1.设备器材的市场时价表;
2.购置设备器材的预算;
3.设备器材政府采购合同书。
(三)属于资助社会特殊群体的,应当提交:
1.被资助群体的综合情况说明;
2.资助活动方案。
(四)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所需提交材料。
第四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公益金使用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十八条 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估结果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应在设施的适当位置标注“国家福利彩票公益金捐助”标识。
第二十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市财政及公益金使用部门报送项目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对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市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公益金资助项目终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而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将原资助公益金收回并缴入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原公益金资助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公益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公益金、相应扣减公益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公益金资格等处罚,并依法依规查处:
(一)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账核算的;
(二)瞒报、截留、坐支公益金的;
(三)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挪用、超范围使用公益金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六)项目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