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是指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程材料、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环节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造价400万(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造价4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的指导。
本条及第四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统称为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质量安全责任:
(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履约能力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园林绿化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五)实行监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七)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养护阶段。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质量安全责任:
(一)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四)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质量安全责任:
(一)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园林绿化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
(六)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园林绿化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负责整改;
(七)及时、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质量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工程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监理;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需要检测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申报表;
(二)施工图(含电子版)及工程量清单;
(三)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四)所有栽植苗木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资料齐全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不全的应当补全资料。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同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的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反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推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从2019年下半年起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草稿)。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各相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举办立法听证会,举办立法调研会,进行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程序,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讨论稿,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了司法局的审核意见,认为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2022年3月3日上午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印发。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条),管理范围(第二条、第四条),明确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提供法律依据(第六条)。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为保证管理办法的应用能够落到实处,本办法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合法进行招标或发包,按规定报监及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合法承包工程,按规定设计图纸,参与事故分析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合法承包、分包工程,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及时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合法承包工程,按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理,参与竣工验收(第十条);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第十一条)。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当作如何处理(第十四条)。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明确了在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登记手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