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9日市政府七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1年7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我市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13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7-01 有效范围: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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