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75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近期,我市部分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发生手足口病散发病例,同时,风疹、水痘、流行性腮炎等传染病也时有发生。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4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卫传〔2008〕30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传〔2008〕3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教传电〔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全面加强我市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儿童健康生命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防病形势的严峻性,认识做好托幼机构、小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防控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督导检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作好防控工作。托幼机构和小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园(校)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有人管、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信息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延误防控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校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卫生部、教育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30号)和《江苏省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确定疫情报告人,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课学生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园(校)内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要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条件的学校应开展因病缺课网络直报工作。
三、全面加强卫生防病工作
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着力加强卫生保健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强化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努力改善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认真落实园(校)在岗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传染病管理制度,及时对保健医生和保健老师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大力普及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有效提高儿童的防病意识和技能。
四、全力强化疫情防控措施
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校要根据传染病流行特点,重点做好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每日晨检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和早处理。根据卫生部规定,凡托幼机构一周内在同一个班级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出现1例重症/死亡病例时,应视托幼机构具体情况,采取部分关闭或全部关闭2~3周,以防疫情扩散并报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立即采取消毒等有效措施。对发病的儿童要积极治疗,凭传染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传染病科的健康证明才能复课。为避免交叉感染,暂停托幼机构的大型聚集性活动和六一儿童体检。
五、深入开展手足口病防控专项督查
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开展晨检、疫报、健教、消毒和卫生整治的督查和指导,重点开展对私托、农民工子弟小学校的督查。各地教育部门要协助辖区内疾控机构,加强对无证、无照托幼机构的督查,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