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10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4〕145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投入,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2004〕6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各县级市(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的规模应与本地经济发展相同步、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体现必需、专款专用和规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本级政府每年财政专项拨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罚没款、社会各方面的捐款、赞助和其他资金等。
第五条 从2004 年度起,各级政府的每年财政专项拨款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作为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各地每年财政专项拨款安排规模原则上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为基数列入预算,并做到逐年有所递增。乡镇及城区街道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规模可按本地区的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和实际需要等情况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决定。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项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款、赞助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入库金额经本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不低于70%的比例充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七条 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款、赞助,接受部门应按规定出具相应单据。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审批许愿或减轻行政处罚为交换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变相索取捐款和赞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实行专户管理。本年度结余的安全生产专项资可以转入下年度滚存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的专项支出,具体可包括:
(一)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应急救援的一般性装备建设;
(二)重特大公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奖励;
(三)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四)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工作;
(七)安全生产工作奖励;
(八)安全生产专家组经费;
(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十)对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突出贡献人员、伤亡人员的慰问和一次性特殊补助;
(十一)依法处置各类危险物品所必需的经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监察、工会、安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审定、听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研究审定专项资金重大支出事项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实施监督,每半年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预算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日常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