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5-12-16 成人社办发〔2015〕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6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4〕7号》规定,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修改后再作相应修改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含已离职职工,下同)申报缴纳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时,有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欠费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缴纳。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欠费的起始时间分别不早于:基本养老保险为1996年1月,基本医疗保险为2001年1月,失业保险为1999年1月,工伤保险为2004年1月,生育保险为1997年7月。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对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现行缴费比例,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别按对应年度个人账户比例记账(含利息)。
五、2011年6月以前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有中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申请缴纳:办理缴费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80%或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费率。按此计算的缴费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六、因依法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且在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有中断缴费的职工,可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标准申请缴纳。按此计算的缴费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七、全市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
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扩大缴费人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社保局另行制定。
八、各区(市)县经办机构每月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社保局审查备案。
九、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