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东府〔2017〕62号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严禁在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三、各乡镇(含市华侨经济区,下同)、各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积极落实禁止焚烧垃圾工作,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治理;同时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焚烧垃圾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所辖区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环卫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单位、社区进行通报批评。 

四、市环卫局举报电话:38962338;市环保局投诉电话:25583872。省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城区及城乡结合部露天焚烧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东方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09-05 有效范围: 海南 东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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