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设备投资、建设投资。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设备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运转、行政管理和事业发展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管理应当坚持规模适度、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从事境外投资,不得对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作价金额不得低于其评估价值。因非货币资产不可分割,其整体评估价值超过事业单位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应认缴的出资额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股东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2.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3.与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者合同书;
4.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5.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6.上年度财务报表;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拟合作方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审批对外投资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以正式公文转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或者事业单位直接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各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超过50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四)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调整对外投资规模、改变对外投资比例,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按照规定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及本办法实施前行政单位已投资设立、尚未脱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设立子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者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不得与其他单位或者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三章 设备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投资坚持年度计划与日常审批相结合、增量管理与存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投资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前款所称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等的配置要求,分为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逐步制定并适时调整。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行业或者部门标准执行,无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或者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不符合我市实际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配置标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备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计划。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资产存量状况、资产配置需求,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和上级划转资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购置房屋、土地和5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二)安排购置资金。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确定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安排资产购置资金。当年财力无法解决的,可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上级补助收入、经费结余、自营收入等其他资金购置。
(三)实施审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资产配置时,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已列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予以批准。未列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批准:
1.通过上级专项资金、捐赠资金等增配资产的;
2.因政策变动、紧急任务、临时性活动等需增配资产的;
3.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项目变更等需增配资产的;
4.因资产突发损失、损坏等需增配资产的;
5.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增配资产的情形。
(四)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无形资产、租赁房屋,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无形资产购置费用或者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超过50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建设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投资实行严格控制。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建或者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投资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市财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控制情况,避免违规操作和超概算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投资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防范国有资产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