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2009年6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9〕114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7〕194号)发布后,经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成效显著,为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掌握本地区能耗现状,为企业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作出了积极贡献。苏州市能源审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反响强烈,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省经贸委等部门的肯定和支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完善能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建立能源审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每年根据市经贸委、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新增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节能法》相关条款规定和《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在当年完成。能源审计计划每年由市经贸委下达。
二、根据《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鼓励各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三、年耗标煤五千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监督和管理按《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见苏府办〔2007〕194号)执行。年耗标煤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审核,对经审核完成能源审计的企业,各级财政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各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企业能源审计建议中节能技改项目的实施,督促企业完善能源基础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能效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