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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12-1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现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解除、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相关事项。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变更和清税申报。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简并征期及取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六)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七)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主要是指财税库银三方划缴协议签署。
(八)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2.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税收业务

具体涉税事项

报送采集机关

1.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工商机关(按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2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工商机关(按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3设立登记(临时登记纳税人)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4变更登记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5停业登记

国税机关

1.6复业登记

国税机关

1.7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8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9一照一码、两证整合户清税申报

国税机关

1.10注销登记

国税机关

1.11非正常户解除(适用于国地税同为非正常状态)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1.12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2.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国税机关

2.2报验登记

国税机关

2.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3.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国税机关

4.涉税申请

4.1简并征期申请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4.2简并征期取消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4.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5.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

5.1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5.2财务报表报送

国税机关

5.3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6.重大事项报告

6.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6.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6.3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