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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通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通政规〔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经2021年4月1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其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总量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开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有计划地组织封填,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支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执行‘打一填一’原则,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层位取水井数量,并逐年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应急备用水源的,不受前款限制。”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适度保留部分取水井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及满足工业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外,其他取水井应当逐步封填。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水,鼓励企业实施改水措施,优先使用地表水。”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地下水取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

地下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取水井施工完成后,取水户应当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并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取水井和回灌井管上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取水户应当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并提交下一年度取水合理性分析和计划申请表。”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凿穿第Ⅰ承压含水层底板。”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制度,为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当包括水量、水质和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开采布局和开采量,预测地下水位变化趋势。

地下水资源评价结论涉及水质、地质环境的,应分别向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包气带水:指潜水面以上包气带中的水,包括吸着水、薄膜水、毛管水、气态水和暂时存在的重力水。

潜水: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水。潜水所在含水层称作潜水层。

承压水: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水。

地源热泵系统: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监测井:用钻孔法完成的监测地下水水位、水温、水质变化情况的专用井。”

此外,对市级机关名称和职能根据机构改革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8日通政规〔2011〕6号第一次发布,2021年6月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1〕4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包气带水、潜水和承压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总量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开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开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有计划地组织封填,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支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执行“打一填一”原则,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层位取水井数量,并逐年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应急备用水源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地下水可开采量,结合地下水监测情况,核定各县(市、区)的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

第十二条  地下水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地下水功能区划要求,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十三条  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适度保留部分取水井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及满足工业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外,其他取水井应当逐步封填。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水,鼓励企业实施改水措施,优先使用地表水。

第十四条  地下水取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

地下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第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井台平面布置指导方案组织实施。

取水井的开凿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因素不宜取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取水户。取水户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取水井施工完成后,取水户应当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并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有效期满未延续申请且继续取用地下水的,视作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

(三)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水位异常,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不得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取水井和回灌井管上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并提交下一年度取水合理性分析和计划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

(二)计划取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

(三)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否超过取水定额。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计划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取水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地下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取水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质结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凿穿第Ⅰ承压含水层底板。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定期开展全市地下水监测。监测井主要用于第Ⅲ、Ⅳ承压层含水层水位监测,尽量选择非生产井,保证所测数据为静止水位,并逐步实行在线监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地下水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制度,为地下水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当包括水量、水质和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开采布局和开采量,预测地下水位变化趋势。

地下水资源评价结论涉及水质、地质环境的,应分别向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中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含水层串通以及地面塌陷。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防止因不当取用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地下水水价,并考虑地下水功能区划与地下水水位等因素,制定地下水阶梯式水价,提高地下水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下达地下水取水计划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时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包气带水:指潜水面以上包气带中的水,包括吸着水、薄膜水、毛管水、气态水和暂时存在的重力水。

潜水: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重力水。潜水所在含水层称作潜水层。

承压水: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水。

地源热泵系统: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监测井:用钻孔法完成的监测地下水水位、水温、水质变化情况的专用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6-11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通政发〔2020〕12号),结合我市地下水管理实际情况,对《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的修订颁布,将具体指导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提升地下水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本次修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治水思路具体表现。

二是《办法》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分别于2016年7月2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11月23日进行了修订,原《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上位法相关内容不一致,需进行调整。

三是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级机关机构职能及行政区划有较大的调整,原《办法》相应条款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是近年来省水利厅出台了有关地下水管理的新规定,原《办法》管理要求与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出入,需要调整。

二、修订过程

市水利局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修订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开展资料收集、座谈讨论、实地调研,形成《办法》修订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020年11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部门反馈意见4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对反馈意见逐条反复研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对接后,采纳1条、未予采纳3条。2021年3月,市水利局落实市领导的指示,会同市住建局、发改委、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自规局等部门联合召开“南通地区地下水地源热泵可行性适应性咨询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部门对南通市地下水地源热泵技术利用的意见,并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关补充。司法局请法律专家对文稿进行了法律审查,最终形成了《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重点围绕4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根据上位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取消了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资质要求,将取水单位提交年度取水情况的时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办法》部分表述进行了规范。

(二)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及职能的变化,对地下水管理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原属市区范围内管理的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均转变为自主管理,因此取消了“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地下水的日常管理工作”表述;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属于省级部门职能,因此删除了原《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时,《办法》中有关部门的称谓均按机构改革后的规范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进行了修改。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三条红线”提出的总量控制红线,增加了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关于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20〕83号),增加了水资源税的表述;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试行)>的通知》(苏水资〔2015〕17号),删除了原《办法》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相关条款。
(四)根据地下水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修改。优化了地下水开采区分类,删除了“可开采区”的描述;优化了推进改水的企业类型,删除“退城进郊”的描述;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细化了地源热泵系统的定义,对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进行了相关规定。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