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轨电车安全运营工作,落实有轨电车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有轨电车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淮安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办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或者管理范围内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是有轨电车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秩序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及其保护区有关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沿线的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相关工作。
通信、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绿化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轨电车运营保障工作。
第五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有轨电车日常运营等工作,履行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六条 本市有轨电车交通沿线设立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通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有轨电车保护区范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有轨电车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有轨电车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及区域内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
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分别负责有轨电车线路范围内的管网、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绿化养护单位对线路沿线的绿化灌木定期修剪,植被高度不得阻碍行车瞭望视线,影响有轨电车正常运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乘车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有轨电车线路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台提供有轨电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有轨电车线路示意图、有轨电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十二条 在车站、站台和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者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七)其他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运营单位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乘车票款。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运营单位对未按规定支付乘车票款的乘客,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
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符合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乘客有使用伪造优惠乘车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经劝阻无效,扰乱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地下通道等显著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有轨电车;
(二)非法占用有轨电车车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向有轨电车投掷物品或者在有轨电车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有轨电车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七)干扰、阻碍有轨电车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运营单位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有轨电车通过交叉口时,应当在满足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享有公共交通信号相对优先。
第十七条 有轨电车在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有轨电车在交叉口行驶,最高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限速标志另有规定的,按照限速要求行驶。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
除穿越人行横道外,其他车辆和行人在有轨电车交叉口不得驻留。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有轨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轨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有轨电车交通客流监测。在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影响有轨电车安全运营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疏导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全部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
运营单位按年度对本单位有轨电车运营险性事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连同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一月底前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2015年10月28日印发的《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淮政规〔2015〕1号)同时废止。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