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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关于做好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6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10〕82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商局:

当前,我市塔陵遗留问题已得到了圆满解决,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时机比较成熟,市政府要求各地从现在开始,全面开展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并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属地管理。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法公墓遗留问题的处理和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解决塔陵遗留问题的态度和干劲,全力抓好非法公墓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实施分类处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墓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处理好有信访突出问题的公墓为重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分类处理。

⒈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公墓(墓区),现无违规销售等问题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民政、国土、农林、规划、监察等部门实地踏勘,实施围栏封闭管理,由所在镇(街道)接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监管,不准对外销售。

2.对已出现的非法公墓违规销售、炒卖墓穴等遗留问题,参照塔陵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原则上按购买穴位原价(不计息)一次性退穴还款的政策办理。同时,根据客户意愿,对双穴墓未下葬的另一穴可凭死亡证明继续下葬,不愿下葬的也可退穴还款;对本人确实需要使用的,可保留一只穴位,其余的实行退穴还款。所有非法公墓内不得再开辟新的墓穴。

3.对经营性公墓违规销售墓穴的,原则上实行退穴还款。客户坚持要留用的,由所在公墓负责与客户协商,按公墓对外销售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经营性公墓非法扩建的墓区,应实施围栏封闭管理,不准再对外销售和安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息堂)出现违规销售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外销售。

4.对已由上海市法院判决处理的两个非法墓区(吴中区凤凰公墓富华墓园、苏州高新区吴山岭公墓),相关市、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属地政府要组织力量,与上海闸北区、虹口区法院加强联系沟通,并与上海市联席办联系协调,协同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5.公墓遗留问题处理所需资金,应由所在公墓经营者负责筹措解决。对非法公墓原经营者无力偿还退穴还款所需资金的,由所在区、镇(街道)组织力量进行评估审计和清算,与原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回公墓的经营管理权,由属地政府负责筹措退穴还款资金。

(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像重视塔陵遗留问题处理一样重视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班子,迅速行动起来,主动与购买墓穴的客户联系,认真做好墓穴重新登记确认、政策咨询、客户接访、退穴还款等各项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妥善处理好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科学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安息堂,解决好随意安葬和散坟平迁等问题。市监察、民政、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公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要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