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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军分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和鲁政发〔2008〕103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军分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和鲁政发〔2008〕103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政发〔2008〕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体制,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突出各级政府在人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对本辖区的人防工作负总责,其分管领导应明确为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要把人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政府财政预算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人防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保持人防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同步。进一步完善人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检查督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对人防工作的领导作用。恢复军地联合办公制度,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威海军分区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人民武装部门都要明确1名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副职,保障人防指挥体系的平时应急指挥和战前编成。军事机关要明确人防管理部门和人员,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防工作。军政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和处理人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人防组织建设。保持各级人防机构健全稳定,搞好人员配备,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其独立地行使职权,依法开展工作。人防系统要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强化战备值勤制度,落实参照预备役管理措施,全面加强人防系统思想政治、战备训练、业务素质和作风纪律建设。

二、统筹兼顾,加强人防设施建设

(一)城市建设要兼顾人防要求。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防防护要求。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拓宽、地下交通干线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充分考虑防空需求,兼具防空功能。政府出资的城镇建设项目、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规定修建战时可满足防空需要、平时能有效防灾抗毁的地下防护工程。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大学园区要依法落实人防要求,建设人防工程。在制订城市规划时,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修、评审涉及人防建设的城市规划和审批涉及人防的建设项目时,要有人防部门参与。人防部门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兼顾人防要求。对城市已有非人防工程的地下工程,凡能改造、提升使之具备防空防护功能的,要尽量改造提升。

(二)加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社会负担人防义务的主要方式,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报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不得发放,对违规批准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三)搞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新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虑平战结合,优先安排利于民生、便于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为发展经济提供资源支持,为群众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修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虑平时为城市防灾救灾提供避险与人员安置场所,确保人员聚集区域群众的生命安全。人防疏散干道或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四)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和防护设备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监理水平。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五)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防建设步伐。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其开发利用所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通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

三、完善人防组织指挥体系,提高应急组织指挥能力

(一)健全人防指挥机构。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组建人防指挥机构或办事机构,明确指挥职责,规范指挥程序,理顺指挥关系,健全指挥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防空防灾方案,及时修订补充各类应急预案及平战转换方案,强化应急应战实际指挥能力,形成人防指挥与其他防卫作战指挥、应急管理指挥、抢险救灾指挥以及跨区域支援的联动协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人防指挥设施建设。要按照省、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分级分类完成各级人防指挥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战勤辅助设施设备,实现地上与地下、固定与机动指挥场所以及与党政军机关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人防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要重点保障、及时到位。

(三)加强群众性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搞好群众专业队伍建设, 落实人员、管理训练、经费和装备器材。要结合实际,加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常规专业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现代战争的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要坚持按纲施训,结合安全生产和救灾抢险,抓好实装实物实兵演练,不断提高队伍遂行任务的能力。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增强城市整体防护救援能力

(一)努力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人防建设要充分考虑平时防灾救灾和公共应急需要。进一步健全防空防灾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防资源开展应急管理和防灾救援。人防信息网络要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与支持,人防预警系统及警报设施要作为政府发布重大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

(二)充分发挥人防资源的优势和作用。各级要把人防部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把人防指挥体系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体系衔接起来,确保人防设施设备用于保障应急救援行动。发挥人防工程和人口疏散体系的作用,为城市提供紧急状态公众疏散和避险避难安置场所。要充分发挥人防群众组织的作用,将其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之中。

(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年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有关专项演练与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强化公众应对灾害事故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组织人防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五、加强人防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指挥保障能力

(一)加强人防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充分利用军地资源,加强人防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集指挥控制、情报预警、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与城市发展同步调整警报器布局,增添数量,更新装备,增加报知手段,提高音响覆盖率和接收率。

(二)建立并完善人防网络系统和信息化平台。整合信息化资源,依托军队、地方信息系统构建军政之间、上下之间全面覆盖、纵横贯通的信息网络。以提升指挥保障能力为中心,着力改造完善指挥控制、通信、情报预警、远程监控和信息采集系统,全面提高信息收集、传输、处理能力和科技水平。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完备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处理,加强信息维护和防护,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三)强化人防信息化保障。各级信息产业、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和军事机关的作战、通信、情报等部门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防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六、强化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高城市防空防灾抗毁能力

(一)健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改部门牵头、人防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开展重要经济目标普查,明确防护等级和类别,健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二)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要求,制订防护和抢修抢险方案,建立防护抢险队伍,完善防护保障措施。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充分考虑防护要求。凡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前,要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

七、保障人防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防经费。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当负担的人防经费,要依法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防建设需要和经济发展与财力增长逐步相应增加。应由政府修建的人防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防方案、组织人防演练及人防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二)加强人防经费征缴和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社会应负担的人防经费。社会依法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纳入预算管理,由人防部门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人防国有资产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人防部门实施专业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侵占、损毁人防工程及指挥、通信、警报等重要的战备设施。各级人防部门要在保障人防设施战备功能的前提下,积极实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人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加强人防法制建设,深入开展人防教育

(一)加强人防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人防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综合能力和总体水平,全面推进普法、执法、监督各项工作。

(二)加大人防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市、县两级联合执法和大要案直接查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规范人防行政审批流程,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队伍、统一执法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人防部门要结合“准军事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三)广泛开展人防宣传教育。要将人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把人防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积极推进防空防灾应急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事业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不断扩大教育面和教育效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推进人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