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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弃儿捡拾移交接收和孤残儿童养育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弃儿捡拾移交接收和孤残儿童养育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240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弃婴(儿)和孤残儿童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儿)捡拾、移交、接收有关程序的通知>》(苏民福〔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流程

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及以下儿童)、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4周岁及以下儿童)收养管理工作。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弃婴、弃儿的养、治、教的服务保障工作。民政、公安、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和孤残儿童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财政、编制等部门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

(一)查找移交接收。公安部门接到捡拾弃婴(儿)报案后,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力量侦破,查找弃婴(儿)生父母,暂时查找不到的,先将弃婴(儿)送到政府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儿童福利机构派人临时行使弃婴(儿)的监护责任。公安部门向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弃婴(儿)时,须填写《弃婴、儿(疑似)捡拾证明登记表》和《弃婴、儿(疑似)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为苏州市区定点医院。各县级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按下列项目对弃婴(儿)进行体检:1.常规体格检查:身长、体重、头围、胸围、头部、五官、颈、胸、心、肺、腹部、脊柱、四肢、肛门、外生殖器及智力评估。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乙肝二对半+肝功能、丙肝抗体、艾滋病检测、PPD试验、性病检查。

弃婴(儿)体检结束后,身体健康的由儿童福利机构代养;需住院治疗的继续由定点医院医治,经治疗符合出院指征后,由医院及时通知原经办的公安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公安部门须及时将《弃婴、儿(疑似)捡拾证明登记表》和《弃婴、儿(疑似)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移交给儿童福利机构。

医院凭弃婴(儿)体检或救治证明,与儿童福利机构结算费用。儿童福利机构对医治费用进行确认支付后,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

公安部门在接到捡拾弃婴(儿)报案之日起60日内及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并在省级或省辖市级报纸刊登弃婴(儿)公告,儿童福利机构应予积极配合。经查找凡有法定监护人或亲属需领回弃婴(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领回;凡能讲清住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州)、市(县)等地址情况的,由各地救助管理站认定接收。超过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经公安部门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办理接收手续,并建立弃婴(儿)入院档案。

(二)养育、医疗、教育。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接收的弃婴(儿)、孤儿,其法定监护人为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在院儿童的养育、医疗、教育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在院儿童幸福、健康成长。抚养弃婴(儿)可采取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社会助养、国内外送养等形式。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孤残儿童体检、医疗、预防、保障、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主动参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项目,确保在院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手术矫治和康复。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和康复由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部门解决;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就近就医解决;急、危、重症送定点医院救治。各医院对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应给予适当减免。各地政府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必需的医疗器材。

儿童福利机构要保障在院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孤残儿童身体健康状况,分别安排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受户口限制,学校不得拒收。家庭寄养孤残儿童凭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按照寄养家庭合法固定住所就地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考取高中段学校的孤残青少年的学费、住宿费要按照相关要求给予减免照顾。教育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的特教班给予扶持和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有劳动能力的孤残儿童给予免费安排专业培训,使其掌握一门劳动技能,为未来就业创造条件。

(三)就业安置。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建设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安置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通知》(苏民福〔2004〕41号),动员全社会力量,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排社会福利机构孤残青年就业。

1.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政策支持,并为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各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后的就业、住房及户口问题,并关心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安置就业涉及的经费由各地财政适当补助。

2.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儿童转入当地社会福利院,由政府继续供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成年孤残儿童安置的特点,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型安置形式,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和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孤残儿童和成年孤儿的管理、安置工作。

(一)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孤残儿童福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入院孤残儿童的日常照料和监护责任;负责对孤残儿童进行养护、保健、康复、教育;推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和国外送养等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孤残儿童成长,帮助孤残儿童适应社会。

(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弃婴(儿)的接收、查找、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和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将弃婴(儿)送往定点医院体检或救治;会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孤残儿童的查找、交接、落户工作;依法打击遗弃儿童的违法行为;商请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反遗弃婴(儿)的宣传、教育,以及免费发布弃婴(儿)寻亲公告和孤残儿童收养公告。

(三)卫生部门。负责弃婴(儿)和孤残儿童的体检和医疗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明确工作职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医疗保健。

(四)财政部门。负责弃婴(儿)体检救治和孤残儿童医疗、养护、寄养、教育及日常生活、管理工作及成年后安置就业所需经费的保障。

(五)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孤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地就近入学和高中段按政策升学问题;对儿童福利机构内的辅读班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劳动能力成年孤儿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为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本意见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弃婴、儿(疑似)捡拾证明登记表

2.弃婴、儿(疑似)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

3.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疑似)证明的情况说明

4.福利院接收四岁以上被遗弃儿童记录

5.弃(婴、儿童)入户申请表

6.弃婴、儿入户呈批表

7.弃婴、儿(疑似)体格检查表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