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7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103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由原来每平方米每月6元提高到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发放。发放中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购定销商品房的,6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6个月过渡期的,补助标准按购定销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以实际过渡时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产权调换超过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为20元。逾期3个月仍不能交付使用的,第4个月为每平方米每月为30元,第5个月为每平方米每月为40元,以此类推。
五、其他补助费用,仍按苏价房地字(2002)274号、苏建发(2002)15号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