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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8]70号已修改第一、二、四、七条)(部分修订)
金政〔20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金政发〔2008〕70号规定,

1. 文件中所有的“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改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2. 第一条改为: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相应工程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

  3. 第二条改为:

  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4. 第四条改为:

  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申请挖掘单位承担。

  5. 删除第七条。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第五条中第3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确保修复路面及设施的完好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994年金华市人民政府颁发了《金华市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金政发〔1994〕153号)。该办法的实施,对强化市区城市道路管理,保持市区道路完好率,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管理特别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挖掘审批、管理、修复体制欠规范,挖掘无计划,建设不配套等。为进一步加强金华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减少城市道路开挖次数,杜绝重复挖掘城市道路现象,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就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通知如下:
  一、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相应工程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
  二、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三、市区城市道路挖掘时间集中控制在当年的7月至9月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挖掘,但在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15天内,不得实施。
  四、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申请挖掘单位承担
  五、挖掘城市道路,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开挖时应分段实施,昼夜施工。主要道路路口和横穿道路的,应在夜间施工,白天应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2、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恢复工作,必须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期限内(一般在10天内)完成。
  3、城市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程完工后,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验收,确保修复路面及设施的完好
  六、凡今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统一预设所有管线的管沟,有关费用可摊入建设成本,交付使用时,向管线单位收回费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均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市国土管理规划等部门对市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网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建立资料库,并提出规划建设方案。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