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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8〕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生文件目录清单》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经安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2014年印发的《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支撑作用,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运用,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
(三)组织开展与高校院所、企业的技术合作,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及科技人才引进。
(四)开展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开展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规划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每年认定1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信委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条件。
(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行业类别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人)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万元)
一“三新”及软件产业200010020100
战略性新兴产业400020020150
二制造业600025020200
三建筑业5000025025200
注:1.行业类别(制造业、建筑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2.“三新”产业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软件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
3.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
4.其他产业的企业,参照制造业执行。

(九)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和《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按照申报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经信委依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参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答辩评审的企业。
(五)对纳入答辩评审计划的企业,市经信委组织技术中心管理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答辩评审。对有条件的区(市)县,市经信委可委托其组织开展属地内企业的答辩评审。
(六)根据答辩评审情况,市经信委可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七)市经信委依据相关产业政策、答辩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八)市经信委对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委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5月30日前报送到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区(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3项指标有2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报送期限内未报送评价材料。
(二)运行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六)在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信委办理更名等手续,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协调服务和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技术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及时向市、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学研、行业趋势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创新动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独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0 信息来源:工业设计与创新创意处
一、《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是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建筑业)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包括认定的标准、程序以及认定后的管理等内容。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由市经信委组织1次认定,企业自愿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报送市经信委组织认定。

三、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认定,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四、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评价通知执行。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中心体系建设的基础,申报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是已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