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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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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需要修改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或管理的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已经修订的,应当在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修订并重新出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5月2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临时设置的便民摊点疏导点(以下简称临时疏导点)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区建成区(东到京杭大运河,南到南绕城高速,西到扬溧高速,北到淮泗河)范围内临时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时疏导点,是指在本市市区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市区临时疏导点的设置应当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临时疏导点,对室外流动摊点进行固化。同时,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场入室经营,最大限度让道于民。

第四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临时疏导点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临时疏导点的管理措施,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临时疏导点;各区城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临时疏导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临时疏导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时疏导点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临时疏导点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疏导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疏导点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  市城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工商、公安、建设等部门提出临时疏导点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临时疏导点设置位置由市城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论证会商后予以公示。

其设置位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道路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

(二)利用街巷设置时,设置在街巷一侧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距禁设区巷口30米以上,距控制区巷口10米以上。

(三)利用在住宅小区内及小区周边设置时,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在不影响通行的合适位置设置。

(四)利用在幼儿园、学校周边设置时,须距校门口300米以上。

(五)利用在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周边设置时,须距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

(六)农贸市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设置蔬菜类临时疏导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临时疏导点的区域不得设置。

第七条  临时疏导点根据周边环境及需求,可设置成昼市或夜市疏导点,各疏导点的经营时间根据经营种类、设置路段和当天市容环境保障任务需要等情况而确定。

临时疏导点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纫、磨刀、手机贴膜等;

(二)排档小吃类:各种地方传统风味小吃;

(三)熟食、炒货类(包括卤制品等);

(四)小百货、花卉类;

(五)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

严禁禽畜、水产、生肉、屠宰等品种入内经营。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疏导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疏导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统一经营设施。临时疏导点设施应当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统一垃圾容器、统一地面垫布、统一桌凳、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摊点操作台面,做到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市容标准。

非机动车修理、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摊点应当配备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棚(伞)。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当配备防油去污设施。

食品摊点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

水果摊点应当配备遮阳棚、可移动水果货架,果皮等废弃物收集设备。

小吃排档摊点群应当配备上下水设施,经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安装油水隔离设施等,污水不得直接接入城市雨污水管网。

小商品摊点群应当配备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雨)棚(伞),垃圾收集设备。

第九条  临时疏导点设施由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设计方案统一建设,交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管理主体单位可收取设施租赁费和卫生保洁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摊点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每个临时疏导点成立摊贩自治管理组织,并明确一名自治负责人,进行自治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章  临时疏导点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临时疏导点经营人员限定为本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和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在扬高校勤工俭学的学生。

对本市困难群体的申请,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向社区申请,社区经筛选后向街道办事处推荐,由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局共同确定进临时疏导点人员并备案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进入临时疏导点时,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明和原籍乡(镇)级机构签发的特困证明。

在校大学生须持有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学生会出具的勤工俭学证明。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进入临时疏导点经营人员应当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便民临时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城管局对进入临时疏导点经营人员全部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疏导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和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七)从业人员应当持证(健康证明、摊位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临时疏导点经营人员须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经营责任履约书,做到“四不”、“四包”,即: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不损坏绿化,不乱扔杂物,不扰民;包卫生,包自治,包遵章,包文明。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适时对临时疏导点进行增减调整。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临时疏导点时,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四章 临时疏导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临时疏导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临时疏导点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对乱设摊点经营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严厉查处、取缔乱设摊点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临时疏导点审批、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