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14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04年,全市各开发区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不动摇,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经济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进一步推动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开发区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财税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不是十分规范,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财务资料不够齐全;征收程序欠规范,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财税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未雨绸缪,保证开发区建设健康顺利发展,特对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开发区财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财政税收的管理工作是开发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既要抓好开发区的发展,更要重视开发区的管理,管理不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监督不力,就会滋生违纪和腐败现象。要严格依照财政税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财税管理,并且依法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开发区财税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监督关系,消除管理盲区。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是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开发区财税管理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工作。
各开发区所在市、区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承担各自的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及时消除管理盲区。
为加强监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原则上苏州工业园区由苏州市审计局负责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其他开发区由所在地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苏州市审计局将结合财政决算审计进行抽审。
三、认真抓好开发区财税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全财税管理力量,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开发区财税管理水平。
对现有财税管理人员队伍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调离;对财务力量不足的,要及时补足。要坚持持证上岗,不断更新财务管理知识。
本通知下达后,各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开发区的财税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