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泸市府办规〔20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业项目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就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约集约用地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大力推进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原则,明确用地指标、优化供地程序、加强供后监管,探索建立先定标准、按标准出让、按标准履约、按标准监管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机制和供后监管机制。在2023年,全市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切实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资源,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联动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完善重点项目保障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落地落实。
三、实施程序
(一)事前定标准。
1.开展区域评估。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主体,统一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洪水影响评估、气候可行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事项;结合园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航空限高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事项。各园区管委会应明确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时效等,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组织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直接使用有效的评估成果,不得要求项目业主单独组织评估。
2.制定指标体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园区管委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特点、产业类型等因素,制定公布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产出强度的“标准地”主干控制指标体系,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选择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技创新及就业要求等地方特色指标。园区工业项目准入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并实行“带指标体系”招商。
(二)事中做承诺。
1.按“标准地”供应土地。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主干指标和特色指标、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相关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时,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区域评估成果全部提供给竞得人。
2.优化审批服务。各园区管委会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试行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分离制度,项目取得土地后在符合办证要件的情况下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实现“拿地即开工”。按照国家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事后强监管
1.按标准组织核验。市政府代管的园区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经济合作、文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原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在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及建成达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亩均税收、产出强度、能耗等指标等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项目,协议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严格履约监管。市政府代管的园区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泸州市“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会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工作。市政府代管的园区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应成立区县、园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具体落实项目达产复核及履约监管。
(二)强化改革协同。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工业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要与以产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联动,推动形成“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推进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部分指标体系建设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涉地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出让土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登记发证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经济合作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建设协议、按“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科技、生态环境、水务、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市委目标绩效办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