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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规〔201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常政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包括其新建、续建或升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资源共享程度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审批立项;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市级财力情况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予以执行,并依法对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市保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涉密项目并对其保密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行联审会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填报项目计划申报表和建议书。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订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申请报告、项目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涉密的项目应当经市保密部门确认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投资匡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涉密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业务资质、使用产品等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单位和项目承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进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承揽单位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抄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各辖市、区,各辖市、区应当服从统一规划,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承揽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9日发布的《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2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